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15
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华胜蔬菜档经营的山药(标称购进日期:2026-05-25);姜(标称购进日期:2026-05-30);萝卜(标称购进日期:2026-05-30)
(一)2026年6月2日,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华胜蔬菜档经营的山药、姜、萝卜进行抽样检验,并由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4日出具三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其中报告(№:FGZ20260616305 山药)显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报告(№:FGZ20260616306 姜)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报告(№:FGZ20260616307 萝卜)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经营上述批次山药20kg,已售罄(其中3.55kg作为样品销售给抽检机构);当事人共经营上述批次姜10kg,已售罄(其中4.35kg作为样品销售给抽检机构);当事人共经营上述批次萝卜26kg,已售罄(其中4.7kg作为样品销售给抽检机构);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由于购买者为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送回,因此没法召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山药、姜、萝卜的进货来源于江门市蓬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