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15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福洪蔬菜档(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白葱(购进日期:2026年5月22日)
(一)2026年5月22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对经营的白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于2026年6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 R01260527028)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白葱7斤,进货单价是3.5元/斤,进货成本共24.5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是5元/斤,销售所得款35元,货值35 元。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由于购买者为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送回,因此没法召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白葱的进货来源于江门市蓬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