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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

来源: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9-06-2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8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北里第二、中里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23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北里第二、中里第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0234公顷(折合0.351亩,其中园地0.01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39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8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北里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36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北里第二经济合作社,面积1.2365公顷(折合18.5475亩,其中耕地0.6198公顷、园地0.411公顷、养殖水面0.15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8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南里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40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南里第二经济合作社,面积1.4401公顷(折合21.6015亩,其中耕地0.3331公顷、园地0.5678公顷、林地0.4528公顷、养殖水面0.04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846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8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中里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44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中里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0.3442公顷(折合5.163亩,其中耕地0.1661公顷、园地0.17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8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中里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45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村中里第四经济合作社,面积0.3453公顷(折合5.1795亩,其中耕地0.3358公顷、园地0.00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8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八、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50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八、九经济合作社,面积0.7502公顷(折合11.253亩,其中园地0.2288公顷、林地0.2457公顷、养殖水面0.174公顷、建设用地0.101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185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9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99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八经济合作社,面积0.1998公顷(折合2.997亩,其中林地0.1454公顷、养殖水面0.0518公顷、未利用地0.002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540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9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58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面积1.0587公顷(折合15.8805亩,其中耕地0.0289公顷、园地0.3876公顷、林地0.3665公顷、养殖水面0.0506公顷、建设用地0.0149公顷、未利用地0.210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993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9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29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0.1291公顷(折合1.9365亩,其中园地0.0313公顷、养殖水面0.0923公顷、未利用地0.005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9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五、六南、六北、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93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五、六南、六北、第七经济合作社,面积0.6933公顷(折合10.3995亩,其中园地0.5372公顷、林地0.0024公顷、养殖水面0.0733公顷、未利用地0.080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29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9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62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面积0.1621公顷(折合2.4315亩,其中耕地0.152公顷、养殖水面0.00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9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2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229公顷(折合3.435亩,其中耕地0.0893公顷、园地0.0505公顷、养殖水面0.0167公顷、未利用地0.072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9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二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26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二北经济合作社,面积0.0263公顷(折合0.3945亩,其中养殖水面0.026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0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9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二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26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二南经济合作社,面积0.0262公顷(折合0.393亩,其中养殖水面0.026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39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9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六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98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六北经济合作社,面积0.0981公顷(折合1.4715亩,其中耕地0.098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29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六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95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六南经济合作社,面积0.2957公顷(折合4.4355亩,其中耕地0.0079公顷、园地0.0003公顷、养殖水面0.287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0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27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经济联合社,面积1.6276公顷(折合24.414亩,其中耕地0.0033公顷、园地0.8765公顷、林地0.45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2公顷、建设用地0.1125公顷、未利用地0.138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164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0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经济联合社、慈溪村第一、二南、二北、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03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经济联合社、慈溪村第一、二南、二北、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1.4032公顷(折合21.048亩,其中园地1.12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8公顷、未利用地0.243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0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东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30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东宁经济合作社,面积0.3303公顷(折合4.9545亩,其中耕地0.330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0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平山、西宁、东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16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平山、西宁、东宁经济合作社,面积0.3168公顷(折合4.752亩,其中耕地0.3048公顷、建设用地0.01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505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0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平山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60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平山经济合作社,面积0.0607公顷(折合0.9105亩,其中耕地0.060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0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上山头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2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上山头第二经济合作社,面积0.0126公顷(折合0.189亩,其中耕地0.012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0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0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上山头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13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上山头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0.4131公顷(折合6.1965亩,其中耕地0.2434公顷、园地0.12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0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泗汇、新龙、龙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31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泗汇、新龙、龙坑经济合作社,面积0.4316公顷(折合6.474亩,其中耕地0.431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0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泗汇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38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泗汇经济合作社,面积0.1383公顷(折合2.0745亩,其中耕地0.0878公顷、建设用地0.050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25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0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泗溪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08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泗溪经济合作社,面积0.7081公顷(折合10.6215亩,其中耕地0.4997公顷、园地0.208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1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下山头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32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下山头第二经济合作社,面积0.1325公顷(折合1.9875亩,其中耕地0.132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1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下山头第一、下山头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29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下山头第一、下山头第二经济合作社,面积0.2299公顷(折合3.4485亩,其中耕地0.1079公顷、养殖水面0.0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100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1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下山头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31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下山头第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1312公顷(折合1.968亩,其中耕地0.131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1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新龙、东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6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新龙、东宁经济合作社,面积0.361公顷(折合5.415亩,其中耕地0.3598公顷、园地0.001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1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新龙、龙坑、泗汇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50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新龙、龙坑、泗汇经济合作社,面积0.3503公顷(折合5.2545亩,其中耕地0.350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1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新龙、龙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31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新龙、龙坑经济合作社,面积0.0316公顷(折合0.474亩,其中耕地0.031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0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1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新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47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新龙经济合作社,面积0.3474公顷(折合5.211亩,其中耕地0.347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1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94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经济联合社,面积0.5943公顷(折合8.9145亩,其中耕地0.4092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4公顷、建设用地0.061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663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1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经济联合社、古泗村泗溪、泗汇、仁西、东风、平山、东宁、西宁、龙坑、新龙、上山头第一、上山头第二、上山头第三、上古井第一、上古井第二、上古井第三、上古井第四、上古井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39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经济联合社、古泗村泗溪、泗汇、仁西、东风、平山、东宁、西宁、龙坑、新龙、上山头第一、上山头第二、上山头第三、上古井第一、上古井第二、上古井第三、上古井第四、上古井第五经济合作社,面积0.4394公顷(折合6.591亩,其中耕地0.002公顷、园地0.437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1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长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33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长安经济合作社,面积0.1339公顷(折合2.0085亩,其中园地0.1047公顷、建设用地0.029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669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2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鹅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37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鹅坑经济合作社,面积1.5375公顷(折合23.0625亩,其中耕地0.0729公顷、园地1.0912公顷、养殖水面0.1125公顷、建设用地0.0048公顷、未利用地0.256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94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2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凤鸣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81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凤鸣经济合作社,面积0.1817公顷(折合2.7255亩,其中园地0.181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2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均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85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均和经济合作社,面积0.5855公顷(折合8.7825亩,其中园地0.0146公顷、林地0.097公顷、未利用地0.473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316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2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坑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3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坑美经济合作社,面积0.831公顷(折合12.465亩,其中园地0.7322公顷、建设用地0.098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927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2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罗堂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9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罗堂经济合作社,面积0.094公顷(折合1.41亩,其中建设用地0.0789公顷、未利用地0.015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9.579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2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日堂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48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日堂经济合作社,面积0.0489公顷(折合0.7335亩,其中建设用地0.0019公顷、未利用地0.04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522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2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新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1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新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0012公顷(折合0.018亩,其中园地0.001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38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2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怡源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66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怡源经济合作社,面积0.3661公顷(折合5.4915亩,其中园地0.3352公顷、未利用地0.030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2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永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96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永安经济合作社,面积0.0964公顷(折合1.446亩,其中耕地0.0005公顷、园地0.095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2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中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47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中心经济合作社,面积0.2479公顷(折合3.7185亩,其中耕地0.101公顷、园地0.0574公顷、养殖水面0.0889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82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3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188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经济联合社,面积5.1881公顷(折合77.8215亩,其中耕地0.015公顷、园地1.3574公顷、林地2.3312公顷、养殖水面0.3988公顷、建设用地0.1271公顷、未利用地0.958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850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3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岭北村背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920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岭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岭北村背坑经济合作社,面积4.9202公顷(折合73.803亩,其中园地2.7663公顷、养殖水面2.0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98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3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岭北村茅步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18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岭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岭北村茅步经济合作社,面积0.7183公顷(折合10.7745亩,其中园地0.2601公顷、养殖水面0.458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3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北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20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北村经济合作社,面积0.7208公顷(折合10.812亩,其中耕地0.0284公顷、园地0.4041公顷、林地0.226公顷、养殖水面0.04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公顷、未利用地0.000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849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3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奇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42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奇石经济合作社,面积0.8428公顷(折合12.642亩,其中耕地0.4185公顷、园地0.0226公顷、林地0.1421公顷、养殖水面0.04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公顷、未利用地0.182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307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3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286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经济联合社,面积5.2864公顷(折合79.296亩,其中耕地0.8757公顷、园地1.8429公顷、林地1.0913公顷、养殖水面0.1427公顷、建设用地0.761公顷、未利用地0.572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126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3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联崖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442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联崖经济合作社,面积3.4422公顷(折合51.633亩,其中耕地0.1982公顷、园地1.3368公顷、林地1.5196公顷、养殖水面0.31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2公顷、建设用地0.032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608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3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下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172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下沙经济合作社,面积4.1722公顷(折合62.583亩,其中园地0.8422公顷、林地0.2823公顷、建设用地2.3337公顷、未利用地0.71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4.448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3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崖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537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崖门经济合作社,面积8.5373公顷(折合128.0595亩,其中耕地1.1842公顷、园地2.2904公顷、林地2.0525公顷、养殖水面1.5127公顷、建设用地0.9477公顷、未利用地0.549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029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3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三堂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02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三堂第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3023公顷(折合4.5345亩,其中养殖水面0.24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4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三元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60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三元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0.1609公顷(折合2.4135亩,其中耕地0.160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4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沙龙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17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沙龙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0.2177公顷(折合3.2655亩,其中养殖水面0.217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4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沙龙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25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沙龙第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1258公顷(折合1.887亩,其中耕地0.125公顷、养殖水面0.000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4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双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51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双元经济合作社,面积0.1518公顷(折合2.277亩,其中耕地0.151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4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新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38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新坑经济合作社,面积0.5389公顷(折合8.0835亩,其中耕地0.50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4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24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文楼经济联合社,面积0.6248公顷(折合9.372亩,其中耕地0.4605公顷、其他农用地0.1387公顷、建设用地0.025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559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4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五福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70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五福第二经济合作社,面积0.6703公顷(折合10.0545亩,其中耕地0.564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4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五福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57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五福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0.0572公顷(折合0.858亩,其中耕地0.00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4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下联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6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下联第二经济合作社,面积1.062公顷(折合15.93亩,其中耕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5887公顷、其他农用地0.473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4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44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经济联合社,面积0.1448公顷(折合2.172亩,其中养殖水面0.12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5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竹乔龙村竹湾第一、竹湾第二、竹湾第三、竹湾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7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竹乔龙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竹乔龙村竹湾第一、竹湾第二、竹湾第三、竹湾第四经济合作社,面积1.373公顷(折合20.595亩,其中耕地0.7249公顷、园地0.26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8公顷、建设用地0.0751公顷、未利用地0.278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800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5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竹乔龙村竹湾联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98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竹乔龙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竹乔龙村竹湾联队经济合作社,面积0.0989公顷(折合1.4835亩,其中耕地0.0027公顷、养殖水面0.096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5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齿上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56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齿上经济合作社,面积0.7567公顷(折合11.3505亩,其中园地0.0118公顷、养殖水面0.744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37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5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齿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22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齿下经济合作社,面积0.0228公顷(折合0.342亩,其中园地0.0126公顷、养殖水面0.010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74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5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各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30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各挽经济合作社,面积0.5304公顷(折合7.956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32公顷、建设用地0.0687公顷、未利用地0.329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957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5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南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52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南星经济合作社,面积0.4521公顷(折合6.7815亩,其中园地0.3733公顷、养殖水面0.078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691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5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新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3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新地经济合作社,面积0.0131公顷(折合0.196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13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660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5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21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经济联合社,面积1.0214公顷(折合15.321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公顷、建设用地0.921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0.663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5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61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面积0.0611公顷(折合0.916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61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6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5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51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面积1.3512公顷(折合20.268亩,其中耕地1.3343公顷、养殖水面0.0159公顷、未利用地0.00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662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6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74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面积0.1746公顷(折合2.619亩,其中养殖水面0.1743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70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6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47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面积2.3478公顷(折合35.217亩,其中养殖水面1.9741公顷、建设用地0.131公顷、未利用地0.242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801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6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23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面积1.2232公顷(折合18.348亩,其中耕地0.1696公顷、养殖水面0.94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799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6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40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经济联合社,面积0.5404公顷(折合8.106亩,其中园地0.5403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663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6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89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经济联合社,面积0.3899公顷(折合5.8485亩,其中建设用地0.2235公顷、未利用地0.166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4.905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19〕36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3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经济联合社、梅阁村向阳南、向阳北、向阳东、向阳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60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三江至南门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经济联合社、梅阁村向阳南、向阳北、向阳东、向阳西经济合作社,面积1.3608公顷(折合20.412亩,其中园地0.884公顷、林地0.005公顷、养殖水面0.0011公顷、未利用地0.470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2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