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10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7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20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1.3207公顷(折合19.8105亩,其中园地0.0045公顷、林地0.0084公顷、养殖水面1.307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3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7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67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面积1.8679公顷(折合28.0185亩,其中园地0.0726公顷、养殖水面1.795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3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7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98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面积1.4986公顷(折合22.479亩,其中养殖水面1.48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3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7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6.319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经济联合社,面积36.3191公顷(折合544.7865亩,其中园地15.3928公顷、林地18.6057公顷、养殖水面0.9774公顷、其他农用地0.809公顷、未利用地0.534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3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1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7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453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经济联合社,面积5.4534公顷(折合81.801亩,其中园地0.0061公顷、林地5.447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8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3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