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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二十六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司前镇司前村双二、石名、石名村向阳、石名村集贤、石名村高贰、石名村平尚、石名村向阳、石名村高壹、石名村海潮、石名村兴、石名村致和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地段)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2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1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二十六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77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村双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10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二十六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村双二经济合作社,面积0.4106公顷(折合6.159亩,其中建设用地0.410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2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1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二十六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77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向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12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二十六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向阳经济合作社,面积0.3127公顷(折合4.6905亩,其中耕地0.0017公顷、养殖水面0.31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22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398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1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二十六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77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42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二十六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经济联合社,面积0.0429公顷(折合0.6435亩,其中耕地0.0008公顷、养殖水面0.02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4公顷、建设用地0.0034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139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398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1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二十六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77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集贤经济合作社、石名村高贰经济合作社、石名村平尚经济合作社、石名村向阳经济合作社、石名村高壹经济合作社、石名村海潮经济合作社、石名村兴经济合作社、石名村致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04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二十六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集贤经济合作社、石名村高贰经济合作社、石名村平尚经济合作社、石名村向阳经济合作社、石名村高壹经济合作社、石名村海潮经济合作社、石名村兴经济合作社、石名村致和经济合作社,面积0.5047公顷(折合7.5705亩,其中园地0.1146公顷、林地0.2822公顷、养殖水面0.107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064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398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1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二十六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77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海潮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39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二十六批次(拆旧复垦)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海潮经济合作社,面积0.6397公顷(折合9.5955亩,其中耕地0.6271公顷、园地0.0034公顷、养殖水面0.009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036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398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