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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新会区会城街东甲、东甲第五、第六、第七、第十一、第十六,西甲、西甲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灵镇,梅江、梅江第一、第二、第三、第六、第九、第十一、经济联合社)

来源:江门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0-05-1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6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33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东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经济联合社,面积0.6339公顷(折合9.5085亩,其中园地0.0019公顷、养殖水面0.63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6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682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东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六经济合作社,面积2.6826公顷(折合40.239亩,其中养殖水面2.682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6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315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东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七经济合作社,面积3.3157公顷(折合49.7355亩,其中养殖水面3.30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6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38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东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十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8383公顷(折合12.5745亩,其中养殖水面0.838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  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6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六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七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009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东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六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七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东甲第十六经济合作社,面积2.0099公顷(折合30.1485亩,其中园地0.0046公顷、养殖水面2.0048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6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10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面积0.1107公顷(折合1.6605亩,其中园地0.0593公顷、养殖水面0.0513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6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590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6590公顷(折合9.885亩,其中耕地0.5624公顷、养殖水面0.0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6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63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二经济合作社,面积2.638公顷(折合39.57亩,其中耕地0.1084公顷、养殖水面2.5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7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5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0.759公顷(折合11.385亩,其中园地0.6331公顷、养殖水面0.125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7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16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四经济合作社,面积0.5166公顷(折合7.749亩,其中耕地0.3494公顷、养殖水面0.0554公顷、其他农用地0.111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7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89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五经济合作社,面积0.6895公顷(折合10.3425亩,其中养殖水面0.689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7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56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六经济合作社,面积1.0564公顷(折合15.846亩,其中养殖水面1.02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7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一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98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一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二经济合作社,面积0.1981公顷(折合2.9715亩,其中养殖水面0.198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7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80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2806公顷(折合4.209亩,其中养殖水面0.2209公顷、未利用地0.059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7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灵镇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96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灵镇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灵镇经济联合社,面积1.0964公顷(折合16.446亩,其中养殖水面1.096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7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97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1973公顷(折合2.9595亩,其中耕地0.17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7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45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二经济合作社,面积0.3456公顷(折合5.184亩,其中耕地0.2061公顷、园地0.12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7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908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3.9084公顷(折合58.626亩,其中耕地2.575公顷、园地0.4491公顷、其他农用地0.884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8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78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六经济合作社,面积0.4788公顷(折合7.182亩,其中养殖水面0.47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8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03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九经济合作社,面积0.7032公顷(折合10.548亩,其中园地0.5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50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8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45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十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6456公顷(折合9.684亩,其中园地0.3861公顷、养殖水面0.259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8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13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35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经济联合社,面积0.2358公顷(折合3.537亩,其中养殖水面0.04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94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