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门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0-09-0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17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41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城东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77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城东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东山寺(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城东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3773公顷(折合5.6595亩,其中林地0.377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7.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1.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9月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17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41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天马三联组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天马村民委员会大围东三排(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天马三联组第六经济合作社,面积0.23公顷(折合3.45亩,其中耕地0.0737公顷、其他农用地0.156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8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9月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17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41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天马三联组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09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天马村民委员会大围东三排(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天马三联组经济联合社,面积0.2098公顷(折合3.147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209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8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9月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18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41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天马四联组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9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天马村民委员会大围东三排(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天马四联组经济联合社,面积0.0195公顷(折合0.292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19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2.8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9月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0〕18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0〕41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05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高顶、曹皮(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十一经济合作社,面积0.3054公顷(折合4.581亩,其中耕地0.1248公顷、园地0.0999公顷、养殖水面0.06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3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