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门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1-12-3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1〕276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60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33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村茶湾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经济联合社,面积1.3334公顷(折合20.001亩,其中园地1.333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00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1〕42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60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大鳌村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70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卫生院东侧鱼塘(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大鳌村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702公顷(折合1.053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70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00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