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8-3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19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47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6472公顷(折合9.708亩,其中耕地0.595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1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19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52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4.527公顷(折合67.905亩,其中耕地1.743公顷,林地1.4837公顷,养殖水面1.102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828公顷,建设用地0.01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19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91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913公顷(折合2.8695亩,其中养殖水面0.127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4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19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937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5.9379公顷(折合89.0685亩,其中耕地0.2028公顷,园地2.9737公顷,林地1.1903公顷,养殖水面1.483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7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19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92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2.3926公顷(折合35.889亩,其中耕地0.0035公顷,园地0.1535公顷,林地2.1986公顷,养殖水面0.006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0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19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西龙、南龙、北龙、见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21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西龙、南龙、北龙、见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211公顷(折合3.3165亩,其中耕地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6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19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竹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60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竹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5607公顷(折合8.4105亩,其中耕地0.2013公顷,林地0.2473公顷,养殖水面0.012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14公顷,建设用地0.09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19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815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18.8156公顷(折合282.234亩,其中耕地7.3869公顷,林地7.5382公顷,养殖水面1.241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6978公顷,建设用地0.6599公顷,未利用地0.291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19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长一、长二、长三、长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长一、长二、长三、长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12公顷(折合0.18亩,其中园地0.0112公顷,养殖水面0.000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19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冲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51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冲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3513公顷(折合20.2695亩,其中耕地0.48公顷,养殖水面0.798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22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119.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19.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19.4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19.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0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汾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32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汾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9327公顷(折合13.9905亩,其中耕地0.7161公顷,养殖水面0.011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05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119.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19.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19.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0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92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0926公顷(折合1.389亩,其中耕地0.0926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119.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0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南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35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南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4356公顷(折合36.534亩,其中耕地2.066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69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119.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19.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0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4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048公顷(折合0.072亩,其中耕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4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119.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19.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0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重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764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重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7648公顷(折合41.472亩,其中耕地1.4787公顷,林地0.2853公顷,养殖水面0.322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217公顷,建设用地0.1685公顷,未利用地0.088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119.4万元/公顷,林地47.7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19.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19.4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19.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7.76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0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邦龙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04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邦龙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2.4043公顷(折合36.0645亩,其中耕地0.0012公顷,园地1.0159公顷,林地1.38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0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草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82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草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7821公顷(折合11.7315亩,其中耕地0.645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36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0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冲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02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冲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6026公顷(折合9.039亩,其中耕地0.529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2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0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三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2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三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26公顷(折合3.39亩,其中耕地0.187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8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0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胜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55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胜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557公顷(折合3.8355亩,其中耕地0.192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3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1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桃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87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桃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1879公顷(折合17.8185亩,其中耕地1.005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82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1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桃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24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桃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1246公顷(折合16.869亩,其中耕地0.970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53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1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西岸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86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西岸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3868公顷(折合5.802亩,其中耕地0.3598公顷,园地0.00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55公顷,未利用地0.000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1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西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27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西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6274公顷(折合9.411亩,其中耕地0.5388公顷,养殖水面0.001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6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1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01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2013公顷(折合3.0195亩,其中耕地0.0273公顷,园地0.01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62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1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仓前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836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仓前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7.8361公顷(折合117.5415亩,其中耕地4.6964公顷,养殖水面1.913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226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1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仓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08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仓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6088公顷(折合24.132亩,其中耕地1.285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23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1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大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48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大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487公顷(折合3.7305亩,其中耕地0.182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6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1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东岸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847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东岸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8478公顷(折合42.717亩,其中耕地2.0391公顷,养殖水面0.486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22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1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石桥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27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石桥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6272公顷(折合9.408亩,其中园地0.0005公顷,养殖水面0.626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2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中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99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中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8996公顷(折合13.494亩,其中耕地0.122公顷,养殖水面0.697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0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2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28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0284公顷(折合0.426亩,其中耕地0.011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6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2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2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127公顷(折合0.1905亩,其中养殖水面0.012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2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2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023公顷(折合0.0345亩,其中养殖水面0.002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2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26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1262公顷(折合16.893亩,其中林地0.1462公顷,养殖水面0.9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2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74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6746公顷(折合25.119亩,其中园地0.0215公顷,林地0.0005公顷,养殖水面1.6526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2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21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214公顷(折合3.321亩,其中耕地0.1993公顷,林地0.0013公顷,养殖水面0.003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7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2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1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14公顷(折合3.21亩,其中园地0.21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2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740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5.7406公顷(折合86.109亩,其中耕地1.5268公顷,园地0.1645公顷,林地0.0022公顷,养殖水面3.845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989公顷,未利用地0.002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2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98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6981公顷(折合10.4715亩,其中园地0.0019公顷,林地0.0369公顷,养殖水面0.659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3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3.26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33.268公顷(折合499.02亩,其中耕地0.0041公顷,园地6.2437公顷,林地21.2129公顷,养殖水面4.078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9公顷,未利用地1.510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3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六里村阮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33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六里村阮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332公顷(折合1.998亩,其中养殖水面0.133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3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六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67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六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1674公顷(折合2.511亩,其中养殖水面0.167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3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脊村建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32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脊村建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0322公顷(折合15.483亩,其中养殖水面0.9815公顷,未利用地0.050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3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见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974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见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9743公顷(折合44.6145亩,其中耕地2.569公顷,养殖水面0.00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0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3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见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378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见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0.3782公顷(折合155.673亩,其中耕地6.46公顷,林地0.0003公顷,养殖水面0.908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0676公顷,未利用地1.941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3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坑口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64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坑口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645公顷(折合0.9675亩,其中耕地0.0053公顷,养殖水面0.050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8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3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梅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73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梅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4734公顷(折合7.101亩,其中耕地0.40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4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3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日升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48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日升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481公顷(折合0.7215亩,其中耕地0.041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6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3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塘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34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塘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8344公顷(折合12.516亩,其中耕地0.702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31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4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西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07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西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4074公顷(折合6.111亩,其中耕地0.3645公顷,养殖水面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26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4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406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7.4064公顷(折合111.096亩,其中耕地0.2867公顷,园地0.0258公顷,林地3.9672公顷,养殖水面1.718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06公顷,建设用地0.3562公顷,未利用地0.931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4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罗山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225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罗山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3.2252公顷(折合48.378亩,其中耕地2.5106公顷,养殖水面0.245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678公顷,未利用地0.001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4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务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81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务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5813公顷(折合23.7195亩,其中耕地0.9071公顷,园地0.439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35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4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一村、务江、木江经济合作社,双水镇木江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11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一村、务江、木江经济合作社,双水镇木江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2.114公顷(折合31.71亩,其中养殖水面2.098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5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4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90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7902公顷(折合11.853亩,其中耕地0.7076公顷,园地0.0022公顷,养殖水面0.001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9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4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仓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2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仓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24公顷(折合3.36亩,其中养殖水面0.22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4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东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29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东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299公顷(折合1.9485亩,其中养殖水面0.129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4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南溪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1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南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118公顷(折合0.177亩,其中养殖水面0.011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4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洋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94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洋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945公顷(折合2.9175亩,其中耕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194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5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长康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68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长康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685公顷(折合2.5275亩,其中养殖水面0.168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5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蓢员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949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蓢员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5.9496公顷(折合89.244亩,其中园地0.3729公顷,林地2.3664公顷,养殖水面1.8574公顷,未利用地1.352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5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村土旺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87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村土旺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3875公顷(折合20.8125亩,其中耕地0.7094公顷,养殖水面0.370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07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5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村王井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333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村王井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4.3338公顷(折合65.007亩,其中耕地1.2819公顷,林地0.3051公顷,养殖水面2.472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503公顷,未利用地0.123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5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91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7911公顷(折合11.8665亩,其中耕地0.4606公顷,养殖水面0.257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3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5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83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838公顷(折合4.257亩,其中耕地0.0491公顷,养殖水面0.221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2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5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05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2056公顷(折合18.084亩,其中耕地1.076公顷,养殖水面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9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5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92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5927公顷(折合8.8905亩,其中耕地0.429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627公顷,未利用地0.000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5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联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68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联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6688公顷(折合10.032亩,其中林地0.0002公顷,养殖水面0.6686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5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桥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84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桥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3844公顷(折合5.766亩,其中园地0.2703公顷,养殖水面0.114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6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雅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6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雅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566公顷(折合8.49亩,其中养殖水面0.5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6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东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7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东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077公顷(折合0.1155亩,其中耕地0.005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2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6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东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8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东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188公顷(折合0.282亩,其中养殖水面0.014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4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6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岭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52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岭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9522公顷(折合14.283亩,其中耕地0.765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8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6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岭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43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岭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8435公顷(折合27.6525亩,其中耕地1.628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4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6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南环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7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南环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78公顷(折合1.17亩,其中耕地0.0256公顷,养殖水面0.050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2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6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西湖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2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西湖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029公顷(折合0.0435亩,其中耕地0.002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6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新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1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新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15公顷(折合1.725亩,其中耕地0.0984公顷,养殖水面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6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6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月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31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月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311公顷(折合3.4665亩,其中耕地0.202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8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6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35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2.4352公顷(折合36.528亩,其中园地1.4923公顷,养殖水面0.004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06公顷,未利用地0.838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7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茶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24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茶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5244公顷(折合7.866亩,其中耕地0.4192公顷,养殖水面0.012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92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7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茶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82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茶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6828公顷(折合10.242亩,其中耕地0.3508公顷,养殖水面0.250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45公顷,建设用地0.026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7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冲口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61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冲口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2614公顷(折合18.921亩,其中耕地0.0163公顷,园地0.4975公顷,林地0.1583公顷,养殖水面0.568公顷,建设用地0.02公顷,未利用地0.001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7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广伦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72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广伦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722公顷(折合4.083亩,其中园地0.0557公顷,养殖水面0.2151公顷,未利用地0.001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7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裡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18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裡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4187公顷(折合36.2805亩,其中耕地1.990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277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7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四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45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四九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451公顷(折合3.6765亩,其中耕地0.20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3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7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中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21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中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2216公顷(折合18.324亩,其中耕地0.6118公顷,养殖水面0.476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328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7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26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3265公顷(折合4.8975亩,其中园地0.2026公顷,养殖水面0.037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66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7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二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28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二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3282公顷(折合19.923亩,其中耕地1.1448公顷,养殖水面0.017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66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7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河桥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20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河桥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8209公顷(折合12.3135亩,其中耕地0.657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63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8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红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18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红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3184公顷(折合4.776亩,其中林地0.0019公顷,养殖水面0.316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8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李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903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李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9032公顷(折合43.548亩,其中耕地2.442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60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8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李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884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李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4.8843公顷(折合73.2645亩,其中耕地3.0567公顷,园地0.2035公顷,养殖水面0.884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7282公顷,建设用地0.011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园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8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盘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40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盘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3408公顷(折合5.112亩,其中养殖水面0.340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8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泮陆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253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泮陆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6.2539公顷(折合93.8085亩,其中耕地3.9991公顷,养殖水面1.327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927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8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一村、二村、三村、四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17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一村、二村、三村、四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9172公顷(折合28.758亩,其中养殖水面1.916公顷,未利用地0.001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8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一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09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一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1095公顷(折合16.6425亩,其中耕地0.737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72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91.3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8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23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1.5233公顷(折合22.8495亩,其中园地0.0013公顷,林地0.2245公顷,养殖水面1.2972公顷,未利用地0.000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91.35万元/公顷,林地36.54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8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131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24.1317公顷(折合361.9755亩,其中耕地0.1528公顷,园地2.1454公顷,林地20.6744公顷,养殖水面1.021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37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8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四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21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四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3215公顷(折合19.8225亩,其中耕地0.1018公顷,园地0.0143公顷,林地0.0754公顷,养殖水面1.121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8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9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万福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85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万福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856公顷(折合1.284亩,其中林地0.0031公顷,养殖水面0.082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9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兴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54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兴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543公顷(折合38.145亩,其中耕地0.0118公顷,林地0.286公顷,养殖水面2.244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9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衙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0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衙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506公顷(折合7.59亩,其中林地0.0129公顷,养殖水面0.493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9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永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永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45公顷(折合6.75亩,其中养殖水面0.4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9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01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016公顷(折合3.024亩,其中园地0.0068公顷,养殖水面0.1051公顷,未利用地0.089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9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51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3513公顷(折合20.2695亩,其中园地0.0004公顷,养殖水面1.350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9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783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7838公顷(折合26.757亩,其中林地0.1551公顷,养殖水面1.616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1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9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坑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76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坑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5766公顷(折合8.649亩,其中耕地0.1696公顷,园地0.0003公顷,养殖水面0.392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4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9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山边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29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山边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3299公顷(折合4.9485亩,其中园地0.0746公顷,养殖水面0.255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29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西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95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西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3956公顷(折合5.934亩,其中耕地0.1913公顷,养殖水面0.203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0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长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24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长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7249公顷(折合10.8735亩,其中园地0.2299公顷,养殖水面0.48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12公顷,未利用地0.001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0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944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2.9449公顷(折合44.1735亩,其中耕地0.1481公顷,园地1.8984公顷,林地0.1232公顷,养殖水面0.094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618公顷,未利用地0.518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0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安居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79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安居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3792公顷(折合5.688亩,其中耕地0.2484公顷,园地0.0049公顷,养殖水面0.107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8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0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东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15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东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155公顷(折合1.7325亩,其中养殖水面0.115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0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东升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63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东升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6631公顷(折合9.9465亩,其中耕地0.645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7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0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红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69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红卫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694公顷(折合1.041亩,其中耕地0.062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6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0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红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73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红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3731公顷(折合35.5965亩,其中耕地0.3725公顷,养殖水面1.925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4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0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后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74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后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8748公顷(折合28.122亩,其中耕地0.3081公顷,林地0.004公顷,养殖水面1.547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5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0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南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15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南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0152公顷(折合15.228亩,其中耕地0.4341公顷,园地0.0032公顷,养殖水面0.563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4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0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南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42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南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9427公顷(折合29.1405亩,其中耕地0.2558公顷,养殖水面1.673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3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1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上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32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上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8324公顷(折合27.486亩,其中耕地1.1493公顷,园地0.0037公顷,养殖水面0.659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0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1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向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10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向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5108公顷(折合22.662亩,其中耕地0.2883公顷,林地0.0031公顷,养殖水面1.169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0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1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长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43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长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2435公顷(折合3.6525亩,其中园地0.0021公顷,养殖水面0.1222公顷,未利用地0.119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1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739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7.7391公顷(折合116.0865亩,其中耕地0.1875公顷,园地1.8302公顷,林地4.5765公顷,养殖水面0.514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30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1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交贝石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62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交贝石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6622公顷(折合9.933亩,其中园地0.439公顷,林地0.22公顷,养殖水面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2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1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背村京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51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背村京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518公顷(折合2.277亩,其中耕地0.0013公顷,园地0.1464公顷,养殖水面0.004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1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26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1.1265公顷(折合16.8975亩,其中园地1.126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1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大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3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大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834公顷(折合12.51亩,其中耕地0.2668公顷,园地0.0969公顷,养殖水面0.43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4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1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拱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17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拱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4174公顷(折合6.261亩,其中养殖水面0.417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1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和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54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和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5545公顷(折合23.3175亩,其中耕地1.3503公顷,园地0.16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2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2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显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22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显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6226公顷(折合9.339亩,其中园地0.2545公顷,养殖水面0.368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2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现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42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现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3421公顷(折合5.1315亩,其中养殖水面0.342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2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中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39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中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8395公顷(折合12.5925亩,其中园地0.0271公顷,养殖水面0.812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2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紫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34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紫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4348公顷(折合6.522亩,其中养殖水面0.434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2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38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1.8381公顷(折合27.5715亩,其中耕地0.017公顷,园地1.5675公顷,养殖水面0.054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99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2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梁黄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7.789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梁黄屋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27.7896公顷(折合416.844亩,其中耕地0.0061公顷,园地18.8452公顷,林地5.1299公顷,养殖水面2.85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9138公顷,未利用地0.0396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2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北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73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北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736公顷(折合2.604亩,其中耕地0.0005公顷,园地0.0468公顷,林地0.0073公顷,养殖水面0.11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2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文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17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文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3174公顷(折合34.761亩,其中园地1.3996公顷,林地0.903公顷,养殖水面0.0132公顷,未利用地0.0016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2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新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20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新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7202公顷(折合10.803亩,其中园地0.0076公顷,林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712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2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65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用地目。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4659公顷(折合6.9885亩,其中林地0.465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3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12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1125公顷(折合16.6875亩,其中园地0.0063公顷,养殖水面1.084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2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3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938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9386公顷(折合44.079亩,其中耕地1.1544公顷,园地0.002公顷,养殖水面1.774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76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3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69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8692公顷(折合13.038亩,其中耕地0.0001公顷,林地0.0723公顷,养殖水面0.796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3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602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6029公顷(折合39.0435亩,其中耕地1.995公顷,园地0.2652公顷,林地0.0405公顷,养殖水面0.182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3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月堂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26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月堂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6267公顷(折合9.4005亩,其中养殖水面0.6267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3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月堂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38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月堂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7387公顷(折合11.0805亩,其中耕地0.0002公顷,园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738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3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73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1.4735公顷(折合22.1025亩,其中耕地0.7745公顷,园地0.1883公顷,林地0.008公顷,养殖水面0.490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2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3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经济联合社,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崖门镇明苹村苹岗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38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经济联合社,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崖门镇明苹村苹岗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1382公顷(折合2.073亩,其中耕地0.0245公顷,园地0.0003公顷,养殖水面0.029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4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3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30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9308公顷(折合13.962亩,其中林地0.2405公顷,养殖水面0.690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3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87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875公顷(折合1.3125亩,其中养殖水面0.087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4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59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3.596公顷(折合53.94亩,其中园地0.0899公顷,林地3.1627公顷,养殖水面0.1175公顷,未利用地0.2259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4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39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2391公顷(折合3.5865亩,其中林地0.239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4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八、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2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八、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022公顷(折合0.033亩,其中林地0.002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43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1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711公顷(折合10.665亩,其中园地0.0107公顷,林地0.1502公顷,养殖水面0.550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4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171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3.1711公顷(折合47.5665亩,其中耕地0.5611公顷,园地2.0516公顷,林地0.4304公顷,养殖水面0.078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93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45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80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5802公顷(折合23.703亩,其中耕地0.6791公顷,园地0.6833公顷,养殖水面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886公顷,未利用地0.029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4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49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九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491公顷(折合0.7365亩,其中养殖水面0.0491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47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14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8144公顷(折合12.216亩,其中林地0.4507公顷,养殖水面0.3629公顷,未利用地0.0008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4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611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6112公顷(折合39.168亩,其中耕地2.1049公顷,园地0.3609公顷,养殖水面0.085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93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49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67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4674公顷(折合37.011亩,其中园地0.1555公顷,林地1.8799公顷,养殖水面0.432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50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531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4.5316公顷(折合67.974亩,其中林地3.9541公顷,养殖水面0.577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1.6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5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向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21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向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4213公顷(折合6.3195亩,其中耕地0.3871公顷,养殖水面0.033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5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352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278号}精神,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04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2042公顷(折合3.063亩,其中耕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203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3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地类数据以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报批规则核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耕地79.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