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8-31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5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472公顷(耕地0.595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1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47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7.08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大泽镇同和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同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温金亮,联系电话:0750-68021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5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527公顷(耕地1.743公顷,林地1.4837公顷,养殖水面1.102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828公顷,建设用地0.01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52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24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28.77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大泽镇同和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同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温金亮,联系电话:0750-68021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5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913公顷(养殖水面0.127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4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91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6.872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大泽镇同和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同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温金亮,联系电话:0750-68021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5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9379公顷(耕地0.2028公顷,园地2.9737公顷,林地1.1903公顷,养殖水面1.483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7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937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64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67.159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大泽镇同和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同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温金亮,联系电话:0750-68021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5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926公顷(耕地0.0035公顷,园地0.1535公顷,林地2.1986公顷,养殖水面0.006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0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392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3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06.549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大泽镇同和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同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温金亮,联系电话:0750-68021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5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西龙、南龙、北龙、见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211公顷(耕地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6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西龙、南龙、北龙、见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21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9.50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大泽镇五和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五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郑达海,联系电话:0750-68015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5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竹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607公顷(耕地0.2013公顷,林地0.2473公顷,养殖水面0.012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14公顷,建设用地0.09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竹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60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8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7.70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大泽镇五和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五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郑达海,联系电话:0750-68015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6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8156公顷(耕地7.3869公顷,林地7.5382公顷,养殖水面1.241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6978公顷,建设用地0.6599公顷,未利用地0.291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8.815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96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287.482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大泽镇五和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五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郑达海,联系电话:0750-68015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6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长一、长二、长三、长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2公顷(园地0.0112公顷,养殖水面0.000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长一、长二、长三、长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058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大泽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大泽镇小泽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泽镇小泽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耀祥,联系电话:0750-689552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大泽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6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冲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513公顷(耕地0.48公顷,养殖水面0.798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22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冲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351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7.96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01.884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地址: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敬华,联系电话:0750-649798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会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6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汾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327公顷(耕地0.7161公顷,养殖水面0.011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05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汾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32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7.96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39.345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地址: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敬华,联系电话:0750-649798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会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6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926公顷(耕地0.092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92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7.96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3.834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地址: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敬华,联系电话:0750-649798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会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6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南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356公顷(耕地2.066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69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南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435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7.96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63.878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地址: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敬华,联系电话:0750-649798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会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6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48公顷(耕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4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4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7.96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0.717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地址: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敬华,联系电话:0750-649798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会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6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重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7648公顷(耕地1.4787公顷,林地0.2853公顷,养殖水面0.322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217公顷,建设用地0.1685公顷,未利用地0.088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潭冲重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764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7.3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86.282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会城街道办事处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地址:会城街道潭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敬华,联系电话:0750-649798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会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6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邦龙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043公顷(耕地0.0012公顷,园地1.0159公顷,林地1.38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邦龙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404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9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58.037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邦龙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邦龙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夏均培,联系电话:1382238878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6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草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821公顷(耕地0.645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36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草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82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6.137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锐成,联系电话:1382238218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7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冲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026公顷(耕地0.529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2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冲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02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8.663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锐成,联系电话:1382238218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7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三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26公顷(耕地0.187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8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三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2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2.001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锐成,联系电话:1382238218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7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胜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557公顷(耕地0.192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3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胜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55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4.892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锐成,联系电话:1382238218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7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桃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879公顷(耕地1.005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82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桃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87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15.642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锐成,联系电话:1382238218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7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桃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246公顷(耕地0.970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53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桃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24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09.479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锐成,联系电话:1382238218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7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西岸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868公顷(耕地0.3598公顷,园地0.00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55公顷,未利用地0.000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西岸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86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7.64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锐成,联系电话:1382238218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7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西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274公顷(耕地0.5388公顷,养殖水面0.001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6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西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27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1.077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锐成,联系电话:1382238218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7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013公顷(耕地0.0273公顷,园地0.01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62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北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01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9.596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锐成,联系电话:1382238218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7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仓前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8361公顷(耕地4.6964公顷,养殖水面1.913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226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仓前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7.836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62.844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志强,联系电话:137025952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7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仓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088公顷(耕地1.285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23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仓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608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56.616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志强,联系电话:137025952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8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大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487公顷(耕地0.182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6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大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48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4.210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志强,联系电话:137025952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8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东岸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8478公顷(耕地2.0391公顷,养殖水面0.486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22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东岸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847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77.233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志强,联系电话:137025952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8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石桥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272公顷(园地0.0005公顷,养殖水面0.626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石桥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27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1.057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志强,联系电话:137025952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8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中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996公顷(耕地0.122公顷,养殖水面0.697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0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中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99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87.576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志强,联系电话:137025952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8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284公顷(耕地0.011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6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仓前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28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764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志强,联系电话:1370259525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8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27公顷(养殖水面0.012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2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236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长顺,联系电话:134226030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8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23公顷(养殖水面0.002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2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0.223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长顺,联系电话:134226030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8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262公顷(林地0.1462公顷,养殖水面0.9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26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62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01.622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长顺,联系电话:134226030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8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746公顷(园地0.0215公顷,林地0.0005公顷,养殖水面1.652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674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62.994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长顺,联系电话:134226030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8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214公顷(耕地0.1993公顷,林地0.0013公顷,养殖水面0.003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7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21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1.48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长顺,联系电话:134226030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9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14公顷(园地0.21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1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0.832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长顺,联系电话:134226030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9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7406公顷(耕地1.5268公顷,园地0.1645公顷,林地0.0022公顷,养殖水面3.845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989公顷,未利用地0.002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740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58.567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长顺,联系电话:134226030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9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981公顷(园地0.0019公顷,林地0.0369公顷,养殖水面0.659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98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5.937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长顺,联系电话:134226030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9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3.268公顷(耕地0.0041公顷,园地6.2437公顷,林地21.2129公顷,养殖水面4.078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9公顷,未利用地1.510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3.26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5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993.192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长顺,联系电话:134226030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9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六里村阮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332公顷(养殖水面0.133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六里村阮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3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2.96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六里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六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马栢灵,联系电话:1370223178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9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六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674公顷(养殖水面0.167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六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167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6.296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六里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六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马栢灵,联系电话:1370223178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9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脊村建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322公顷(养殖水面0.9815公顷,未利用地0.050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脊村建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32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9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97.705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龙脊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龙脊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阮潮顺,联系电话:1331670602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9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见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9743公顷(耕地2.569公顷,养殖水面0.00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0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见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974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89.548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惠珍,联系电话:136728219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9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见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3782公顷(耕地6.46公顷,林地0.0003公顷,养殖水面0.908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0676公顷,未利用地1.941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见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378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4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903.865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惠珍,联系电话:136728219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19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坑口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645公顷(耕地0.0053公顷,养殖水面0.050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8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坑口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64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279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惠珍,联系电话:136728219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0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梅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734公顷(耕地0.40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64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梅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73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6.085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惠珍,联系电话:136728219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0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日升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481公顷(耕地0.041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6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日升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8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682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惠珍,联系电话:136728219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0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塘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344公顷(耕地0.702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31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塘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34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81.228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惠珍,联系电话:136728219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0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西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074公顷(耕地0.3645公顷,养殖水面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2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西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07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9.660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惠珍,联系电话:136728219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0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4064公顷(耕地0.2867公顷,园地0.0258公顷,林地3.9672公顷,养殖水面1.718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06公顷,建设用地0.3562公顷,未利用地0.931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龙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7.406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6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52.504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惠珍,联系电话:136728219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0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罗山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2252公顷(耕地2.5106公顷,养殖水面0.245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678公顷,未利用地0.001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罗山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225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13.891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木江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木江村民委员会,联系人:伍美浓,联系电话:1355561477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0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务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813公顷(耕地0.9071公顷,园地0.439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35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务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81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53.939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木江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木江村民委员会,联系人:伍美浓,联系电话:1355561477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0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一村、务江、木江经济合作社,双水镇木江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114公顷(养殖水面2.098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5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一村、务江、木江经济合作社,双水镇木江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11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05.797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木江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木江村民委员会,联系人:伍美浓,联系电话:1355561477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0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902公顷(耕地0.7076公顷,园地0.0022公顷,养殖水面0.001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9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木江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790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6.92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木江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木江村民委员会,联系人:伍美浓,联系电话:1355561477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0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仓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24公顷(养殖水面0.22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仓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2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1.806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柏海,联系电话:1390258314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1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东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299公顷(养殖水面0.129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东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29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2.645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柏海,联系电话:1390258314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1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南溪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18公顷(养殖水面0.011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南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1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148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柏海,联系电话:1390258314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1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洋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945公顷(耕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194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洋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94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8.934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柏海,联系电话:1390258314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1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长康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685公顷(养殖水面0.168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长康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68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6.403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南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南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戴柏海,联系电话:1390258314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1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蓢员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9496公顷(园地0.3729公顷,林地2.3664公顷,养殖水面1.8574公顷,未利用地1.352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蓢员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949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8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75.338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沙蓢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沙蓢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长结,联系电话:1355560424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1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村土旺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875公顷(耕地0.7094公顷,养殖水面0.370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07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村土旺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387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35.073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沙路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沙路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钦盈,联系电话:137942635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1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村王井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3338公顷(耕地1.2819公顷,林地0.3051公顷,养殖水面2.472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503公顷,未利用地0.123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村王井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333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73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98.387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沙路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沙路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钦盈,联系电话:137942635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1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911公顷(耕地0.4606公顷,养殖水面0.257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3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791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7.013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沙路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沙路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钦盈,联系电话:1379426353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1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838公顷(耕地0.0491公顷,养殖水面0.221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2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83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7.627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式桥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式桥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林锦胜,联系电话:1370220880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1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056公顷(耕地1.076公顷,养殖水面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9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205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17.365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式桥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式桥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林锦胜,联系电话:1370220880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2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927公顷(耕地0.429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627公顷,未利用地0.000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冲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92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7.682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式桥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式桥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林锦胜,联系电话:1370220880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2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联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688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养殖水面0.668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联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68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5.096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双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双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刘炎洪,联系电话:1354214599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2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桥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844公顷(园地0.2703公顷,养殖水面0.114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桥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84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7.421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双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双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刘炎洪,联系电话:1354214599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2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雅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66公顷(养殖水面0.5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雅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6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5.100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双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双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刘炎洪,联系电话:1354214599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2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东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77公顷(耕地0.005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2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东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7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0.749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源想,联系电话:1368691697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2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东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88公顷(养殖水面0.014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4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东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8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830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源想,联系电话:1368691697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2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岭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522公顷(耕地0.765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8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岭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52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92.696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源想,联系电话:1368691697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2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岭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435公顷(耕地1.628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4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岭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843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79.464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源想,联系电话:1368691697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2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南环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78公顷(耕地0.0256公顷,养殖水面0.050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2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南环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7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593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源想,联系电话:1368691697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2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西湖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29公顷(耕地0.002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西湖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2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0.282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源想,联系电话:1368691697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3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新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15公顷(耕地0.0984公顷,养殖水面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6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新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1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1.195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源想,联系电话:1368691697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3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月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311公顷(耕地0.202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8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月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31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2.497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源想,联系电话:1368691697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3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352公顷(园地1.4923公顷,养殖水面0.004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06公顷,未利用地0.838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塘河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435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83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91.12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张源想,联系电话:1368691697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3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茶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244公顷(耕地0.4192公顷,养殖水面0.012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92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茶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24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1.050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郑家钻,联系电话:136729483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3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茶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828公顷(耕地0.3508公顷,养殖水面0.250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45公顷,建设用地0.026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茶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82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6.470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郑家钻,联系电话:136729483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3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冲口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614公顷(耕地0.0163公顷,园地0.4975公顷,林地0.1583公顷,养殖水面0.568公顷,建设用地0.02公顷,未利用地0.001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冲口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261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63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14.049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郑家钻,联系电话:136729483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3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广伦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722公顷(园地0.0557公顷,养殖水面0.2151公顷,未利用地0.001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广伦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72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6.421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郑家钻,联系电话:136729483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3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裡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187公顷(耕地1.990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277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裡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418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35.45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郑家钻,联系电话:136729483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3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四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451公顷(耕地0.20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3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四九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45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3.860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郑家钻,联系电话:136729483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3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中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216公顷(耕地0.6118公顷,养殖水面0.476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328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中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221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18.917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郑家钻,联系电话:136729483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4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265公顷(园地0.2026公顷,养殖水面0.037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6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五堡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326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1.784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郑家钻,联系电话:136729483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4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二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282公顷(耕地1.1448公顷,养殖水面0.017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66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二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328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29.300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柏昂,联系电话:138223508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4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河桥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209公顷(耕地0.657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63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河桥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20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9.914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柏昂,联系电话:138223508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4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红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184公顷(林地0.0019公顷,养殖水面0.316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红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18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0.892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柏昂,联系电话:138223508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4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李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9032公顷(耕地2.442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60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李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903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82.626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柏昂,联系电话:138223508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4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李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8843公顷(耕地3.0567公顷,园地0.2035公顷,养殖水面0.884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7282公顷,建设用地0.011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李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884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75.486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柏昂,联系电话:138223508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4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盘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408公顷(养殖水面0.340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盘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40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3.176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柏昂,联系电话:138223508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4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泮陆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2539公顷(耕地3.9991公顷,养殖水面1.327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927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泮陆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6.253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08.817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柏昂,联系电话:138223508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4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一村、二村、三村、四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172公顷(养殖水面1.916公顷,未利用地0.001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一村、二村、三村、四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917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86.573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柏昂,联系电话:138223508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4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一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095公顷(耕地0.737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72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一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09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6.0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08.009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柏昂,联系电话:138223508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5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233公顷(园地0.0013公顷,林地0.2245公顷,养殖水面1.2972公顷,未利用地0.000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朱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523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55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35.97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柏昂,联系电话:1382235086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5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1317公顷(耕地0.1528公顷,园地2.1454公顷,林地20.6744公顷,养殖水面1.021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37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4.131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5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073.573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廖荣俊,联系电话:1892900187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5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四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215公顷(耕地0.1018公顷,园地0.0143公顷,林地0.0754公顷,养殖水面1.121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8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四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321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09.008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廖荣俊,联系电话:1892900187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5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万福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856公顷(林地0.0031公顷,养殖水面0.082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万福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85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1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145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廖荣俊,联系电话:1892900187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5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兴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543公顷(耕地0.0118公顷,林地0.286公顷,养殖水面2.244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兴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54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92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03.072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廖荣俊,联系电话:1892900187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5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衙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06公顷(林地0.0129公顷,养殖水面0.493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衙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0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2.498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廖荣俊,联系电话:1892900187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5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永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5公顷(养殖水面0.4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洞北村永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8.3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洞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廖荣俊,联系电话:1892900187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5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016公顷(园地0.0068公顷,养殖水面0.1051公顷,未利用地0.089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01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8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2.913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荣胜,联系电话:137259996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5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513公顷(园地0.0004公顷,养殖水面1.350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351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15.130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荣胜,联系电话:137259996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5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7838公顷(林地0.1551公顷,养殖水面1.616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1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783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44.609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荣胜,联系电话:137259996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6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坑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766公顷(耕地0.1696公顷,园地0.0003公顷,养殖水面0.392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4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坑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76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9.126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荣胜,联系电话:137259996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6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山边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299公顷(园地0.0746公顷,养殖水面0.255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山边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29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8.107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荣胜,联系电话:137259996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6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西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956公顷(耕地0.1913公顷,养殖水面0.203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西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95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3.705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荣胜,联系电话:137259996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6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长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249公顷(园地0.2299公顷,养殖水面0.48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12公顷,未利用地0.001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长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24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1.675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荣胜,联系电话:137259996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6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9449公顷(耕地0.1481公顷,园地1.8984公顷,林地0.1232公顷,养殖水面0.094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618公顷,未利用地0.518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944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5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20.41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横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荣胜,联系电话:13725999655)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6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安居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792公顷(耕地0.2484公顷,园地0.0049公顷,养殖水面0.107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8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安居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79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2.307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6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东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155公顷(养殖水面0.115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东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15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9.840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6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东升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631公顷(耕地0.645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7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东升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63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6.496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6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红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694公顷(耕地0.062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6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红卫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69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912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6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红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731公顷(耕地0.3725公顷,养殖水面1.925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4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红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373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02.188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7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后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748公顷(耕地0.3081公顷,林地0.004公顷,养殖水面1.547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5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后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874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59.542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7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南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152公顷(耕地0.4341公顷,园地0.0032公顷,养殖水面0.563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4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南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15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86.49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7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南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427公顷(耕地0.2558公顷,养殖水面1.673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3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南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942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65.51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7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上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324公顷(耕地1.1493公顷,园地0.0037公顷,养殖水面0.659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0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上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832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56.120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7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向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108公顷(耕地0.2883公顷,林地0.0031公顷,养殖水面1.169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0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向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10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28.572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7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长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435公顷(园地0.0021公顷,养殖水面0.1222公顷,未利用地0.119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长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43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73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5.081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7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7391公顷(耕地0.1875公顷,园地1.8302公顷,林地4.5765公顷,养殖水面0.514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30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7.739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4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41.89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黄冲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蓝彩琴,联系电话:1367287186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7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交贝石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622公顷(园地0.439公顷,林地0.22公顷,养殖水面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2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交贝石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662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23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5.96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交贝石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交贝石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秀芳,联系电话:1342273777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7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背村京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518公顷(耕地0.0013公顷,园地0.1464公顷,养殖水面0.004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背村京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51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2.933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京背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京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敬廉,联系电话:1354215970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7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265公顷(园地1.126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126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95.977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京背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京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敬廉,联系电话:1354215970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8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大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34公顷(耕地0.2668公顷,园地0.0969公顷,养殖水面0.43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4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大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3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1.056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柏兆,联系电话:1350023701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8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拱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174公顷(养殖水面0.417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拱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17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5.562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柏兆,联系电话:1350023701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8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和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545公顷(耕地1.3503公顷,园地0.16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2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和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54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32.443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柏兆,联系电话:1350023701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8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显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226公顷(园地0.2545公顷,养殖水面0.368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显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22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3.045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柏兆,联系电话:1350023701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8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现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421公顷(养殖水面0.342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现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42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9.146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柏兆,联系电话:1350023701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8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中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395公顷(园地0.0271公顷,养殖水面0.812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中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39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1.525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柏兆,联系电话:1350023701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8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紫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348公顷(养殖水面0.434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村紫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34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7.04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柏兆,联系电话:1350023701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8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381公顷(耕地0.017公顷,园地1.5675公顷,养殖水面0.054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99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京梅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838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56.606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京梅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陈柏兆,联系电话:1350023701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8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梁黄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7.7896公顷(耕地0.0061公顷,园地18.8452公顷,林地5.1299公顷,养殖水面2.85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9138公顷,未利用地0.039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梁黄屋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7.789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6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122.019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梁黄屋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梁黄屋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长盛,联系电话:1892900552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8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北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736公顷(耕地0.0005公顷,园地0.0468公顷,林地0.0073公顷,养殖水面0.11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北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73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15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4.443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龙旺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龙旺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坚成,联系电话:130058208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9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文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174公顷(园地1.3996公顷,林地0.903公顷,养殖水面0.0132公顷,未利用地0.001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文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317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04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54.455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龙旺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龙旺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坚成,联系电话:130058208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9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新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202公顷(园地0.0076公顷,林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712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村新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20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1.356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龙旺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龙旺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坚成,联系电话:130058208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9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659公顷(林地0.465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龙旺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465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1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7.555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龙旺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龙旺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坚成,联系电话:1300582083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9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125公顷(园地0.0063公顷,养殖水面1.084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2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12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94.78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春妮,联系电话:1597640202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9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9386公顷(耕地1.1544公顷,园地0.002公顷,养殖水面1.774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7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938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50.368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春妮,联系电话:1597640202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9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692公顷(耕地0.0001公顷,林地0.0723公顷,养殖水面0.796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69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02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0.620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春妮,联系电话:1597640202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9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6029公顷(耕地1.995公顷,园地0.2652公顷,林地0.0405公顷,养殖水面0.182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602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3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19.842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春妮,联系电话:1597640202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9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月堂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267公顷(养殖水面0.626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月堂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26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3.394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春妮,联系电话:1597640202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9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月堂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387公顷(耕地0.0002公顷,园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738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村月堂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38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2.937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春妮,联系电话:1597640202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29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735公顷(耕地0.7745公顷,园地0.1883公顷,林地0.008公顷,养殖水面0.490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2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473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6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25.16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春妮,联系电话:1597640202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0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经济联合社,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崖门镇明苹村苹岗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382公顷(耕地0.0245公顷,园地0.0003公顷,养殖水面0.029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4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明苹经济联合社,崖门镇明苹村东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崖门镇明苹村苹岗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8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1.774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明苹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春妮,联系电话:1597640202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0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308公顷(林地0.2405公顷,养殖水面0.690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30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46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67.875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南合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南合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钟荣生,联系电话:1354499189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0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875公顷(养殖水面0.087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87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45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南合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南合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钟荣生,联系电话:1354499189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0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596公顷(园地0.0899公顷,林地3.1627公顷,养殖水面0.1175公顷,未利用地0.225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59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29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45.35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南合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南合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钟荣生,联系电话:1354499189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0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391公顷(林地0.239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39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1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9.009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水背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水背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钦池,联系电话:1392901168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0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八、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22公顷(林地0.002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八、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2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1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0.082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田南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田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树峰,联系电话:1382808048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06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11公顷(园地0.0107公顷,林地0.1502公顷,养殖水面0.550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1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61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53.439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田南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田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树峰,联系电话:1382808048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07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1711公顷(耕地0.5611公顷,园地2.0516公顷,林地0.4304公顷,养殖水面0.078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9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171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85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49.725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田南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田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树峰,联系电话:1382808048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08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802公顷(耕地0.6791公顷,园地0.6833公顷,养殖水面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886公顷,未利用地0.029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80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2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33.250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国辉,联系电话:1382235317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09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491公顷(养殖水面0.049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九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9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183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国辉,联系电话:1382235317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10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144公顷(林地0.4507公顷,养殖水面0.3629公顷,未利用地0.000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14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3.52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47.931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国辉,联系电话:1382235317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11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6112公顷(耕地2.1049公顷,园地0.3609公顷,养殖水面0.085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93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611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22.450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国辉,联系电话:1382235317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12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4674公顷(园地0.1555公顷,林地1.8799公顷,养殖水面0.43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467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8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20.889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国辉,联系电话:1382235317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13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5316公顷(林地3.9541公顷,养殖水面0.577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531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2.52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98.193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国辉,联系电话:1382235317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14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向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213公顷(耕地0.3871公顷,养殖水面0.033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向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21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35.894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国辉,联系电话:1382235317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2〕315号
经自然资函〔2022〕278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042公顷(耕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203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3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新会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04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27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7.378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9月14日前到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地址: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国辉,联系电话:1382235317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