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19
征收土地公告
新征公告字〔2024〕62号
经粤府土审(14)〔2023〕15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东北村二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东北村示咀果围、海边鱼塘、树咀、岭美、麻地(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2.2880公顷(其他农用地2.2880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2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3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东北村二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东北村示咀果围、海边鱼塘、树咀、岭美、麻地(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2.288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7328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65.391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2月2日前到双水镇东北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东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黎建平,联系电话:0750-641123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15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3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收土地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新征公告字〔2024〕63号
经粤府土审(14)〔2023〕15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东北村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东北村示咀果围、海边鱼塘、树咀、岭美、麻地(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5.6017公顷(林地0.2435公顷、其他农用地5.358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2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3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东北村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东北村示咀果围、海边鱼塘、树咀、岭美、麻地(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5.601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9.2498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77.218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2月2日前到双水镇东北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东北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黎建平,联系电话:0750-641123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15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3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收土地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
新征公告字〔2024〕64号
经粤府土审(14)〔2023〕15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桥美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桥美村岭美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5368公顷(园地0.53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2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3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桥美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桥美村岭美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536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9.7231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8.290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双水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2月2日前到双水镇桥美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水镇桥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莫丽芳,联系电话:0750-641123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双水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3〕152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3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收土地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