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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公告——新会区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新会区大泽镇、会城街、双水镇)
来源:江门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0-07-08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45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大泽镇同和村约13.6960公顷(折合205.4400亩,其中耕地2.5445公顷,园地3.1272公顷,林地4.5131公顷,养殖水面2.682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166公顷,建设用地0.4119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大泽镇同和村第八经济合作社0.6472公顷,大泽镇同和村第七经济合作社4.5270公顷,大泽镇同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5.9379公顷,大泽镇同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大泽镇同和村第六经济合作社0.1913公顷,大泽镇同和经济联合社2.3926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园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69.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大泽镇同和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46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大泽镇五和村约19.5974公顷(折合293.9610亩,其中耕地7.3550公顷,林地7.3039公顷,养殖水面1.254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9153公顷,建设用地1.5541公顷,未利用地0.2148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大泽镇五和村西龙经济合作社、大泽镇五和村南龙经济合作社、大泽镇五和村北龙经济合作社、大泽镇五和村见龙经济合作社0.2211公顷,大泽镇五和村竹园经济合作社0.5608公顷,大泽镇五和经济联合社18.8155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69.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7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大泽镇五和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47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大泽镇小泽村约0.0120公顷(折合0.1800亩,其中园地0.0112公顷,养殖水面0.0008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大泽镇小泽村长一经济合作社、大泽镇小泽村长二经济合作社、大泽镇小泽村长三经济合作社、大泽镇小泽村长四经济合作社0.0120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园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大泽镇小泽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48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会城街潭冲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会城街潭冲村约7.5818公顷(折合113.7270亩,其中耕地4.6287公顷,林地0.2853公顷,养殖水面1.131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0730公顷,建设用地0.3745公顷,未利用地0.088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会城街潭冲冲力经济合作社1.3513公顷,会城街潭冲汾阳经济合作社0.9327公顷,会城街潭冲经济联合社0.0926公顷,会城街潭冲南龙经济合作社2.4356公顷,会城街潭冲四里经济合作社0.0048公顷,会城街潭冲重华经济合作社2.7648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120万元/公顷,林地34.9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0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会城街潭冲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会城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7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邦龙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邦龙村约2.4043公顷(折合36.0645亩,其中耕地0.0012公顷,园地1.0159公顷,林地1.387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邦龙经济联合社2.4043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园地75.6万元/公顷,林地31.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邦龙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8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北水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北水村约5.3944公顷(折合80.9160亩,其中耕地4.3324公顷,园地0.0126公顷,养殖水面0.001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9231公顷,建设用地0.124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北水村草南经济合作社0.7821公顷,双水镇北水村冲美经济合作社0.6026公顷,双水镇北水村三社经济合作社0.2260公顷,双水镇北水村胜田经济合作社0.2557公顷,双水镇北水村桃东经济合作社1.1879公顷,双水镇北水村桃二经济合作社1.1246公顷,双水镇北水村西岸经济合作社0.3868公顷,双水镇北水村西龙经济合作社0.6274公顷,双水镇北水经济联合社0.2013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园地75.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北水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9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仓前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仓前村约14.0967公顷(折合211.4505亩,其中耕地8.0770公顷,园地0.0005公顷,养殖水面3.723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2.0354公顷,建设用地0.260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仓前村仓前经济合作社7.8362公顷,双水镇仓前村仓湾经济合作社1.6088公顷,双水镇仓前村大湾经济合作社0.2487公顷,双水镇仓前村东岸经济合作社2.8478公顷,双水镇仓前村石桥经济合作社0.6272公顷,双水镇仓前村中心经济合作社0.8996公顷,双水镇仓前经济联合社0.0284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园地75.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仓前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0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富美村约42.9597公顷(折合644.3955亩,其中耕地1.7306公顷,园地6.6456公顷,林地21.3999公顷,养殖水面11.233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369公顷,未利用地1.513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富美村第八经济合作社0.01270公顷,双水镇富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0.0023公顷,双水镇富美村第七经济合作社1.1262公顷,双水镇富美村第三经济合作社1.6746公顷,双水镇富美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0.2214公顷,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0.2140公顷,双水镇富美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5.7415公顷,双水镇富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0.6981公顷,双水镇富美经济联合社33.2689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园地75.6万元/公顷,林地31.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6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富美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1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六里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六里村约0.3006公顷(折合4.5090亩,其中养殖水面0.300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六里村阮屋经济合作社0.1332公顷,双水镇六里经济联合社0.1674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六里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2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龙脊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龙脊村约0.9813公顷(折合14.7195亩,其中养殖水面0.9813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龙脊村建和经济合作社0.9813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龙脊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3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龙头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龙头村约22.5868公顷(折合338.8020亩,其中耕地10.6417公顷,林地3.6917公顷,养殖水面2.512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8459公顷,建设用地1.0219公顷,未利用地2.873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龙头村见东经济合作社2.9743公顷,双水镇龙头村见西经济合作社10.3782公顷,双水镇龙头村坑口经济合作社0.0645公顷,双水镇龙头村梅园经济合作社0.4734公顷,双水镇龙头村日升经济合作社0.0481公顷,双水镇龙头村塘美经济合作社0.8344公顷,双水镇龙头村西华经济合作社0.4074公顷,双水镇龙头经济联合社7.4065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林地31.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6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龙头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4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木江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木江村约7.7107公顷(折合115.6605亩,其中耕地4.1136公顷,园地0.4413公顷,养殖水面2.344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7973公顷,建设用地0.0128公顷,未利用地0.001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木江村罗山经济合作社3.2252公顷,双水镇木江村务罗经济合作社1.5813公顷,双水镇木江村一村经济合作社、双水镇木江村务江经济合作社、双水镇木江村木江经济合作社、双水镇木江经济联合社2.1140公顷,双水镇木江经济联合社0.7902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园地75.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6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木江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5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南水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南水村约0.7287公顷(折合10.9305亩,其中耕地0.0001公顷,养殖水面0.728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南水村仓后经济合作社0.2240公顷,双水镇南水村东宁经济合作社0.1299公顷,双水镇南水村南溪经济合作社0.0118公顷,双水镇南水村洋洛经济合作社0.1945公顷,双水镇南水村长康经济合作社0.1685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南水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6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沙蓢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沙蓢村约5.9496公顷(折合89.2440亩,其中园地0.3729公顷,林地2.3664公顷,养殖水面1.8574公顷,未利用地1.3529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沙蓢员岭经济合作社5.9496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园地75.6万元/公顷,林地31.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6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沙蓢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7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沙路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沙路村约6.5124公顷(折合97.6860亩,其中耕地2.4519公顷,林地0.3051公顷,养殖水面3.100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5315公顷,未利用地0.1238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沙路村土旺经济合作社1.3875公顷,双水镇沙路村王井经济合作社4.3338公顷,双水镇沙路经济联合社0.7911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林地31.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6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沙路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8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式桥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式桥村约2.0821公顷(折合31.2315亩,其中耕地1.5547公顷,养殖水面0.222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049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未利用地0.0003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式桥村冲四经济合作社0.2838公顷,双水镇式桥村冲五经济合作社1.2056公顷,双水镇式桥村冲一经济合作社0.5927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6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式桥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9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双水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双水村约1.6192公顷(折合24.2880亩,其中园地0.2703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养殖水面1.295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3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双水村联湾经济合作社0.6688公顷,双水镇双水村桥门经济合作社0.3844公顷,双水镇双水村雅西经济合作社0.5660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园地75.6万元/公顷,林地31.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双水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20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塘河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塘河村约5.6845公顷(折合85.2675亩,其中耕地2.7281公顷,园地1.4923公顷,养殖水面0.069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5569公顷,未利用地0.838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塘河村东和经济合作社0.0077公顷,双水镇塘河村东胜经济合作社0.0188公顷,双水镇塘河村岭北经济合作社0.9522公顷,双水镇塘河村岭南经济合作社1.8435公顷,双水镇塘河村南环经济合作社0.0780公顷,双水镇塘河村西湖经济合作社0.003公顷,双水镇塘河村新和经济合作社0.1150公顷,双水镇塘河村月塘经济合作社0.2311公顷,双水镇塘河经济联合社2.4352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园地75.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6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塘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21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五堡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五堡村约6.9527公顷(折合104.2905亩,其中耕地3.5450公顷,园地0.7558公顷,林地0.1583公顷,养殖水面1.440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8377公顷,建设用地0.2122公顷,未利用地0.0029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五堡村茶北经济合作社0.5244公顷,双水镇五堡村茶南经济合作社0.6828公顷,双水镇五堡村冲口经济合作社1.2614公顷,双水镇五堡村广伦经济合作社0.2722公顷,双水镇五堡村裡村经济合作社2.4187公顷,双水镇五堡村四九经济合作社0.2451公顷,双水镇五堡村中心经济合作社1.2216公顷,双水镇五堡经济联合社0.3265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园地75.6万元/公顷,林地31.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6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五堡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22号

  因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朱村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双水镇朱村村约21.3998公顷(折合320.9970亩,其中耕地11.4997公顷,园地0.2048公顷,林地0.2264公顷,养殖水面6.090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2.8176公顷,建设用地0.5589公顷,未利用地0.001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双水镇朱村村二村经济合作社1.3282公顷,双水镇朱村村河桥经济合作社0.8209公顷,双水镇朱村村红门经济合作社0.3184公顷,双水镇朱村村李东经济合作社2.9032公顷,双水镇朱村村李西经济合作社4.8843公顷,双水镇朱村村盘龙经济合作社0.3408公顷,双水镇朱村村泮陆经济合作社6.2539公顷,双水镇朱村村一村经济合作社1.1095公顷,双水镇朱村村一村经济合作社、双水镇朱村村二村经济合作社、双水镇朱村村三村经济合作社、双水镇朱村村四村经济合作社1.9173公顷,双水镇朱村经济联合社1.5233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园地75.6万元/公顷,林地31.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75.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6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8月8日前到双水镇朱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