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93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北洋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北洋村约1.8229公顷(折合27.3435亩,其中林地1.77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7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北洋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8229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北洋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94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合共约17.1103公顷(折合256.6545亩,其中耕地4.6651公顷、园地1.0702公顷、林地6.0271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4.0364公顷、建设用地1.3060公顷、未利用地0.005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北闸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0465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东安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298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东安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19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东安一、东安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1.4408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东兴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655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坑尾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3695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南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43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南芬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813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南芬东、南芬西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1.4963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南芬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南兴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42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南闸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4999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南闸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018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桥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077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中闸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7105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中闸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922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5932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园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7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95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李苑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李苑村合共约5.4729公顷(折合82.0935亩,其中耕地0.0515公顷、林地3.9677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0.9194公顷、建设用地0.3075公顷、未利用地0.2268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李苑村南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484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李苑村塘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12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李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4.7233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7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李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96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莲塘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莲塘村合共约5.1997公顷(折合77.9955亩,其中林地3.0117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0.5628公顷、建设用地0.7342公顷,未利用地0.891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莲塘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5.1997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7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莲塘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97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牛勒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牛勒村合共约1.7021公顷(折合25.5315亩,其中园地0.9138公顷、林地0.2857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0.502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牛勒村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0.0224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牛勒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3206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牛勒村第十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591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园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牛勒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98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牛勒村与北洋村争议地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牛勒经济联合社与北洋经济联合社争议地约0.2719公顷(折合4.0785亩,其中林地0.0640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0.2079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牛勒经济联合社与北洋经济联合社争议地的集体土地0.2719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牛勒村民委员会、北洋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99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村合共约12.1242公顷(折合181.8630亩,其中耕地0.6527公顷、园地3.0004公顷、林地5.4665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2.6968公顷、建设用地0.3078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村新屋、社屋、龙门、竹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9845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村长江、汉北、汉东、汉西、汉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275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村长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0644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7887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经济联合社,沙冲村庙东、西潮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2.2591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园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00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合共约14.1339公顷(折合212.0085亩,其中耕地0.3533公顷、园地1.4251公顷、林地2.7377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9.4913公顷、建设用地0.126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洪基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52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民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233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南边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0884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奇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32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田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22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田金联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95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同兴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2869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新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01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新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254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学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32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元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641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元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019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5556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园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田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01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合共约3.0323公顷(折合45.4845亩,其中耕地2.0325公顷、林地0.0736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0.926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五和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0323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02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合共约7.2726公顷(折合109.0890亩,其中耕地0.8730公顷、林地4.4770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1.3717公顷、建设用地0.1939公顷、未利用地0.357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东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298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石桥、西园、大巷、大灶、东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933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石桥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821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5.9674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7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03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合共约15.0626公顷(折合225.9390亩,其中耕地5.7102公顷、园地1.3895公顷、林地0.4136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7.4430顷、建设用地0.1041公顷、未利用地0.002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潮江 、松林 、大庆 、升堂 、北边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794公顷,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大姚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1724公顷,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旗西 、旗中 、旗东 、仁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1451公顷,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桥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065公顷,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桥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5975公顷,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仁安 、桥西 、桥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256公顷,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仁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2678公顷,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仁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6132公顷,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1551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园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7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04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合共约12.9163公顷(折合193.7445亩,其中耕地3.5367公顷、园地0.7374公顷、林地1.2623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6.1759公顷、建设用地1.2031公顷、未利用地0.0009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村福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916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村龙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46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村仁寿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919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村三合、福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2264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村三合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6746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村三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7098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村四兴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4295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村新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157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5308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园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7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大泽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05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桂林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桂林村合共约2.6671公顷(折合40.0065亩,其中耕地0.9867公顷、林地0.4052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1.275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桂林村水东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534公顷,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桂林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4137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桂林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罗坑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06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亨头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亨头村合共约13.9664公顷(折合209.4960亩,其中耕地1.1223公顷、林地9.7785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2.8966公顷、建设用地0.169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亨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3.9664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亨头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罗坑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07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六联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六联村合共约3.9894公顷(折合59.8410亩,其中林地2.4842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1.505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六联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9894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六联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罗坑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08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村合共约10.9106公顷(折合163.6590亩,其中耕地0.2933公顷、林地7.8565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2.7608公顷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村上升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10.9106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罗坑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09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南联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南联村合共约22.6154公顷(折合339.2310亩,其中耕地0.4161公顷、园地2.0976公顷、林地10.5139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9.5878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南联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2.6154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园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南联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罗坑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10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石咀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石咀村合共约13.9548公顷(折合209.3220亩,其中耕地2.3174公顷、园地0.6504公顷、林地6.1666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3.4305公顷、建设用地0.9683公顷、未利用地0.421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石咀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3.9548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69.9万元/公顷、园地69.9万元/公顷、林地27.7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7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石咀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罗坑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11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合共约3.9995公顷(折合59.9925亩,其中耕地1.0158公顷、园地0.5736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0.5568公顷、建设用地1.7378公顷、未利用地0.115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下三、洪门、拱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498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仓一、仓二、仓三、仓四、仓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0497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园地75.6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5.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6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司前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12号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三益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三益村合共约8.3208公顷(折合124.8120亩,其中耕地1.4391公顷、园地1.3302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5.1577公顷、建设用地0.0852公顷、未利用地0.308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三益村冲口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71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三益村会一、会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1667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三益村首第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825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三益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0645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园地75.6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5.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65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三益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司前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因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合共约3.9818公顷(折合59.7270亩,其中耕地0.5695公顷、园地1.6497公顷、林地0.1195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1.2959公顷、建设用地0.347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中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7523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3023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大范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03公顷,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和平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9269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75.6万元/公顷、园地75.6万元/公顷、林地31.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5.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28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司前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