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0〕116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位于抓口围(土名)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位于新江村抓口围(土名)的集体土地2.3341公顷(折合35.011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3341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其他农用地72.6万元/公顷,(待我区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落实差额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0年11月30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三江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