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1〕138 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约52.1207公顷(折合781.8105亩,其中林地33.6345公顷、其他农用地13.1707公顷、建设用地2.2242公顷、未利用地3.0913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经济联合社、蓢头村新村经济合作社、蓢头村东头经济合作社、蓢头村居仁经济合作社、蓢头村新龙经济合作社、蓢头村西头经济合作社位于双水镇蓢头村马骝嘴、牛岗山、深水鱼塘、宝剑出盒、北基山、牛眠地、一角坑鱼塘、牛岗塘、禾竹朗、分流鱼塘、黄泥云、企理坑等(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52.1207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林地36.5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1.3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1.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54万元/公顷(实际土地补偿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地类的区片综合地价为准);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23日前到双水镇蓢头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双水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