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门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1-11-23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1〕145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城郊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城郊村约1.8049公顷(折合27.0735亩,其中水田0.9634公顷、园地0.4470公顷、其他农用地0.2887公顷、建设用地0.1058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城郊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城郊第六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城郊经济联合社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城郊村祥围、大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8049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23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为12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2月23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1月23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1〕146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城南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城南村约0.2325公顷(折合3.487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904公顷、建设用地0.0421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城南第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城南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城南第五经济合作社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城南村新围、第五号(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2325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23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为12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2月23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城南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1月23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1〕147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约9.6398公顷(折合144.5970亩,其中水田0.0134公顷、旱地0.1018公顷、园地3.1713公顷、其他农用地4.1635公顷、建设用地1.0836公顷、未利用地1.1062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六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七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八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梅江经济联合社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西北利亚、上九口、梅江工业区、公路沙、石路沙、蒲鱼鼻、长湾沙、刘屋围、孖洛、蓢交、九滨(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9.6398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23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为12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2月23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1月23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1〕148号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约0.5248公顷(折合7.872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5237公顷、未利用地0.0011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其中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一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西甲第三经济合作社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九宾、元州(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5248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23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为12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2月23日前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