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预公告字〔2024〕4号
为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村17.2156公顷(折合258.2340亩),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村充美经济合作社、睦洲村洞溪经济合作社、睦洲村红旗二经济合作社、睦洲村红旗三经济合作社、睦洲村茅坪经济合作社和睦洲村庆云经济合作社位于睦洲镇睦洲村上交围、南塞冲、乌石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7.2156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2月9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0万元/公顷、园地79.20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草地79.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参照《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4年2月9日前到睦洲镇睦洲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睦洲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示意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