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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会区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公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5-09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相关规定,结合新会区实际情况,经新会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度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217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8.5万元以下;
   4.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会区城镇户籍5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400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4.8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
   2.从初次就业起计,工作3年以内;
   3.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217元以下;
   4.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在本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区城镇居住证;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217元以下;
   3. 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以购买社会保险为基准),并与本区现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由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