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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9-15

各镇(街)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圭峰管委会建设环保办、开发区建设环保办,各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我区将开展2017年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年审对象
   1、2016年12月前经过审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2、2014年12月前经过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三、年审程序
   (一)由新会区住建部门通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要求相关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资格年审。
   (二)年审家庭从户籍所在地的各镇、街道办事处领取《2017年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如实填好并附上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收入证明、低收入证、低保证、家庭资产资料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与申请程序相同),于10月15日前提交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资料后20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区住建局自收到初审资料后20日内复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民政局在收到复审资料后20日内联合审批。
   四、对年审不符合住房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家庭或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家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民政局联合向其发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经审核,对参加年审的住房保障家庭,按情况作如下调整:
   1.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转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按规定相应调整其租金标准。
   2.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收回其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规定相应调整其租金标准。
   五、相关要求
   请办事处抓紧时间开展辖区内保障家庭(名单详见附件)的年审工作,务必在年审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