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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4·26”普法篇:售卖假冒茅台,店主获刑三年九个月
来源:新会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08-30
  

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牟利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光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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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黄某光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累计收取货款2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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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其仓库与送货车辆内,现场缴获假冒“贵州茅台”注册的各类白酒共计904支,货值1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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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某光已经实际收到的货款227万余元应认定为系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同时还应判处相应罚金。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新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03

法官提醒您

    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铤而走险,要做到守法、诚信经营

    在此,也要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们,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尤其在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时,一定要认真检查商品的防伪标识,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