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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4·26”普法篇:未经授权复制“西部歌王”作品,一公司被判侵权
来源:新会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08-30

  已故著名音乐家王洛宾先生

被誉为“西部歌王”

《达坂城的姑娘》

《在那遥远的地方》两首歌曲

是其生前整理改编、创作的

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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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两起由王洛宾后人作为原告起诉的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件,被告新会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共7000元。 

原告诉称

    2020年6月,其在某网站上购买《寻找阿娜尔汗》光盘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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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该光盘上的SID码显示,该光盘是被告新会某公司的光盘复制设备上复制的

    该光盘中有两首歌曲,与王洛宾记录整理维吾尔民歌而成的《达坂城的姑娘》、自行创作的《在那遥远的地方》的词曲完全相同

    原告认为,该光盘的出版单位没有取得授权,新会某公司没有对出版单位的授权进行验证,未尽法定义务,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复制权,两案应赔偿损失合计4万元。

    被告辩称

    其侵权行为早已停止,且受案外人的委托复制《西域胡杨寻找阿娜尔汗》光盘。其复制光盘获利极少,认为原告诉请赔偿的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 

    因涉案作品词曲的著作权人王洛宾已去世,原告依法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根据涉案光盘上的SID码可认定涉案光盘由本案被告刻录,被告作为音像复制单位,刻录涉案作品时未经原告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或许可,履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相关委托书与授权书等义务,侵犯了原告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作品的性质、知名度、被告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经营规模等情节后,新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著作权中既有著作人身权,也有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和遗赠,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则与其他财产性权利一样,可以转让、继承。对侵犯作品复制权行为,著作权所有人的后人有权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

    作为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尊重他人已付出的智力劳动,刻录作品时应当依法履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相关委托书与授权书等义务,否则可能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