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著名音乐家王洛宾先生
被誉为“西部歌王”
《达坂城的姑娘》
《在那遥远的地方》两首歌曲
是其生前整理改编、创作的
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
原告诉称 2020年6月,其在某网站上购买《寻找阿娜尔汗》光盘一盒。 根据该光盘上的SID码显示,该光盘是被告新会某公司的光盘复制设备上复制的。 该光盘中有两首歌曲,与王洛宾记录整理维吾尔民歌而成的《达坂城的姑娘》、自行创作的《在那遥远的地方》的词曲完全相同。 原告认为,该光盘的出版单位没有取得授权,新会某公司没有对出版单位的授权进行验证,未尽法定义务,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复制权,两案应赔偿损失合计4万元。 被告辩称 其侵权行为早已停止,且受案外人的委托复制《西域胡杨寻找阿娜尔汗》光盘。其复制光盘获利极少,认为原告诉请赔偿的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 因涉案作品词曲的著作权人王洛宾已去世,原告依法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根据涉案光盘上的SID码可认定涉案光盘由本案被告刻录,被告作为音像复制单位,刻录涉案作品时未经原告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或许可,履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相关委托书与授权书等义务,侵犯了原告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作品的性质、知名度、被告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经营规模等情节后,新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著作权中既有著作人身权,也有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和遗赠,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则与其他财产性权利一样,可以转让、继承。对侵犯作品复制权行为,著作权所有人的后人有权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 作为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尊重他人已付出的智力劳动,刻录作品时应当依法履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相关委托书与授权书等义务,否则可能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