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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法院两案分别入选省、市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06-10

  6月4日,江门中院、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第二批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新会法院《某街道办与易某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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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其中,新会法院《以种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守护海岛生态——吴某等八人盗窃罪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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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街道办与易某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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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易某从某街道办村委会承包一块农林用途的土地,违规使用建筑垃圾对该地块进行填埋,并出租给他人堆放钢铁、砂石、集装箱等建筑物料,破坏土地原有植被,改变农用地用途,致使地块严重毁坏。某街道办向易某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但易某逾期未整改。街道办遂委托第三方对土地进行清理并恢复原状,并为此支付工程款211.99万元。某街道办诉至法院要求易某赔付该笔工程款。

  裁判结果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易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生态破坏责任。某街道办在委托案外人清理土地前,易某未按照自行整改修复通知书进行整改。某街道办应急处置后,街道办有权向生态破坏责任人易某主张损害赔偿。某街道办提交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文件足以证实应急处置费用的支出情况,案涉工程整改效果达到验收标准。据此,新会区法院判决易某赔偿某街道办应急处置费用211.99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出发,认定行政机关作为应急处置费用的实际支出者,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向责任人追偿,这为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职,守护美好生态环境。本案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吸纳行政辖区内村、自然资源所、规划办代表及群众、人大代表共三十余名人员参与旁听庭审,相关宣传报道获《人民法院报》刊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以种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守护海岛生态

  ——吴某等八人盗窃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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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吴某等八人到某省级自然保护区海岛内盗挖珍贵树木被抓获,包括罗汉松1株、小果柿1株、海岛黄杨199株、石斑木7株。其中罗汉松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入易危物种;小果柿为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列入濒危物种;黄杨为中国特有植物,与石斑木被列入无危物种。案发后,吴某等人支付生态修复费用8.2万元,委托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将该赔付款用于海岛生态修复。法院最终促成在管理处附近水域种植250棵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挖某省级自然保护区海岛内珍贵树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吴某等八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对被告人支付的海岛生态修复费用,考虑到海岛环境复杂,原地修复难度大、成本高、新种植树木存活率低的特殊情况,以“种植红树林”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把修复费用切实用在环境修复上,实现了“替代性修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生态保护效果,为生态修复难题提供了新路径。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