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6-08-18
8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其中,新会法院《依法惩治非法猎捕鸟类犯罪行为——区某非法狩猎案》入选。

依法惩治非法猎捕鸟类犯罪行为
——区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区某明知野生动物不得私自捕猎,仍购买弹弓等工具,多次前往位于某国家湿地公园红线范围边缘的树林和堤坝边,非法捕猎斑鸠、褐翅鸦鹃等野生动物。经统计,区某共捕猎41只斑鸠和1只褐翅鸦鹃。斑鸠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褐翅鸦鹃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区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区某已赔付部分生态环境损失等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扣押在案的全部作案工具。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鸟类的行为,纠正了“只有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内才不能猎捕鸟类”“只有珍稀鸟类才受保护”的错误观念,有力保护了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维护了区域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还通过在案发地巡回审判,向被告人发出《护鸟令》,就严查市场出售诱鸟、捕鸟工具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等措施,积极引导“捕鸟者”变身“护鸟者”,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鸟类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