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3-02-06
关于人防“结建”政策执行过程中建筑项目
规划变更后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江门市人防办《关于人防“结建”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的批复》(江人防〔2013〕2号)文件精神,现将建筑项目规划变更后如何执行人防“结建”政策的问题,解析如下:
一、按照《广东省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申请人提出变更报建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项目规划变更后,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变更情况办理人防报建变更手续。
二、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之外,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项目规划变更后,建筑类型未发生改变且地面总建筑面积未增加的部分,应按该项目已获得人防报建行政许可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建筑类型发生改变的或总建筑面积新增的部分,应按申请人在提出人防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
注:建筑类型变化指:1、由非民用建筑调整为民用建筑;2、由住宅楼调整为非住宅楼或非住宅楼调整为住宅楼;3、由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调整为10层以下或由10层以下民用建筑调整为10层(含)以上;4、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调整为基础埋深3米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调整为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