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5〕33号
各镇政府,今古洲、圭峰区管委会,围垦指挥部,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工业、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规范我区契税的征管工作,确保我区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及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确定土地权属转移契税计税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其中土地出让金按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标准全额计算,土地补偿费按低限37.5元/m2(即不低于25000元/亩)计算,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按实际征地发生额计算。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契税计税价格按我区制定的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全额计算。
三、以竞价或挂牌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
格按成交价计算。竞价或挂牌价应包含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
四、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补缴契税。补缴契税的计税价格按上述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价格计算。
五、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六、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文件如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