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府办 发布日期:2022-12-20
新府办〔2005〕66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管委会,围垦指挥部,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工业、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制定的《新会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二届1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会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是我区为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设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劳动保障局共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来源:
(一)区、镇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经费;
(三)地方留成的土地出让金安排专款;
(四)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就业培训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培训补助项目:
1、就业前培训;
2、企业岗位培训;
3、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4、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和转移输出就业。
(三)组织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试点工作。
(四)建立远程见工系统及培训系统。
(五)建立农村劳动力信息资源库,开展跟踪调研和动态监测。
(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宣传经费、资料印刷费。
(七)其他用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方面的支出。
其中(一)(二)项资金补助合计不低于当年所安排资金总额的80%。
第六条 申请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机构的条件、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强的推荐就业能力。
(四)培训场所和训练基地要贴近农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五)就业前培训是指依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对劳动者就业前进行的基本技术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对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可凭培训券免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学习。培训券的面额为300元。
(六)企业岗位培训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性质、生产经营要求,对劳动者上岗前进行针对性、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培训,包括岗位基本技能、安全生产、消防、交通安全等知识。对用人单位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上岗前培训,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培训券实行补助。培训券的面额为100元。
(七)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指应用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而且被广大农民所接受的、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农村技术培训。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技术及畜禽饲养、水产养殖、贮藏加工技术。对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人员,可凭培训券免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学习。培训券的面额为100元。
(八)确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对象,每人只能享受一项培训补助。
(九)其他有关资金的使用按支出预算核定。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各用款单位、个人分别按以下程序申请就业培训补助资金:
(一)定点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培训农民花名册、培训农民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明书以及区劳动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并填写《新会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区财政局复核后,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其他资金的申请拨付,按《新会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资金使用申请,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编报资金预决算报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负责审批申请培训定点资格。同时,监督培训定点机构对承担的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及使用、转移就业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区财政局负责核算财政专户,审核资金收支计划,协助筹集资金,核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十条 就业培训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一)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二)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三)培训机构资格的申请。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区审批机关申请培训定点资格,承担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任务。经批准确定的培训定点机构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示。
(四)培训定点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台帐和农民转移就业台帐,报区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备查。对受培训农民培训合格率低于70%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申报培训项目的资格。同时,要对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及使用、转移就业情况向社会公示。
(五)受培训农民凭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证,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券。培训券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在券面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