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档案局关于区属转制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意见的通知


新府办〔2006112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区档案局《关于区属转制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区属转制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意见


区档案局

为加强区属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区属转制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属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范围:区属国家、集体企业在兼并、破产、出售、收购、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凡资产和产权变动的区属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将档案处置方案列入企业改制的内容,安排适当的人员,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业务上接受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企业档案部门在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档案的处置: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对全部档案进行鉴定。对应保存的档案进行整理。对拟销毁的档案要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签字、监销、销毁手续,所造具的清册要永久保存。

(三)提出档案处置的方案,并编制档案移交、寄存和检索目录。档案移交和寄存目录由交接方和档案处置领导小组领导签字后,分别保存在交接双方、企业主管部门(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三、区属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档案的处置,原则上要分类进行:

(一)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二)产品、科研档案(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法规办理或双方协商处理。

(三)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基业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处理。

(四)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基业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五)干部职工档案按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及档案管理暂行规则》执行。

四、区属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也可委托承包、租赁方代管,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并有义务维护其完整安全。承包、租赁期形成的档案,由承包、租赁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后,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出租方拥有其所有权。

五、曾在我区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依法破产或拍卖后,基建、设备仪器等档案随其实体归属,其它门类移交区档案馆保存,整理、寄存的费用由清算小组从企业有关费用中一次性计付。

六、区属企业资产和产权变动后仍为公有制企业的,如区属企业与区属(含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出售、收购、股份制改造或实行全员股份合作制等,原企业的档案由新企业统一保管,但须另立全宗分开管理,变动前全宗的全套目录应报送区档案馆。

七、区属企业部分资产和产权变动的,变动部分的基建、设备仪器档案由新企业接收管理,其它档案和未变动部分的档案由原企业管理。

八、区属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将下列文件收集归档:

(一)有关机关或单位批准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的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评估立项申请报告及资产原管理部门的评估立项通知;

(五)评估结果确认或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六)资产处理结果报告;

(七)合同、协议书;

(八)其它有关文件。

九、已转制的区属企业的有关档案已移交区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要继续加强管理,做到有箱柜、有检索目录、有档案实体、有交接凭据。在区属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按《档案法》、《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