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6〕130号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规范区直机关人员地方补贴,促进廉政建设,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参照江门市直规范公务员岗位津贴方案,对区直机关现行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简化,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地方补贴发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实施《公务员法》后、公务员身份重新登记前,实施、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区直国家行政机关、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者(公务员)、工勤人员(不含新人发〔2004〕28号规定招聘的工勤人员)、离岗退养及离退休(职)人员。
(二)行使行政职能的区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区直学校)的工作人员、离岗退养及离退休(职)人员。
二、发放的原则及标准
(一)发放原则。区直机关人员工资津贴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标准化和货币化原则进行调整:简化机关人员收入构成,保留国家、省规定的工资、补贴项目,合并现行地方制定的津贴和补贴项目,规范公务员地方补贴发放标准。
(二)发放标准。区直机关(含行使行政职能的区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在职人员(含离岗退养人员,下同)财政供给项目由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及补贴、月度岗位津贴、月度考核奖、年度考核奖、四大节日津贴、通讯费补贴等六部分组成。区直机关离退休(职)人员财政和社保供给项目由养老金、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月度生活补贴、四大节日津贴、通讯费补贴等五部分组成。具体是:1、区直机关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按国家有关政策兑现;区直机关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兑现。在职人员、离退休(职)人员的国家、省规定补贴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兑现。2、根据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制定统一的区直机关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见表一);区直机关离退休(职)人员发放月度生活补贴(见表三、表四)。3、按在职人员每月考核情况核定月度考核奖(见表二)。4、按省规定发放年度考核奖,标准为本人4个月基本工资。5、每年四大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按每人每个节日1000元的标准发放节日津贴。6、通讯费补贴按本区有关规定发放。
表一 区直机关在职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月度岗位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表二 区直机关在职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月度考核奖标准表
单位:元
表三 区直机关离休人员月度生活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表四 区直机关退休(职)人员月度生活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三、经费来源和发放办法
(一)经费来源。对发放区直机关规范公务员地方补贴所需资金,在区财政一般预算或收费、非税预算安排。
(二)发放办法。对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工资、补贴和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继续按原办法发放;对财政一般预算供给人员,年度考核奖按本人的基本工资为标准发给4个月,具体是:其中3个月基本工资年度考核奖按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年平均数为标准(如年中工资变动,变动后下月按新标准执行,下同),每月由区财政划入个人存折,另1个月基本工资的年度考核奖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由区财政按规定在下年度一次性划入个人存折;月度岗位津贴、月度考核奖、月度生活补贴、通讯费补贴,每月由区财政划入个人存折;四大节日津贴,区财政在节日前后根据有关规定划入个人存折。对财政收费预算、非税预算供给人员的上述有关补贴项目,由区财政按上述发放规定,先划拨有关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发放标准未包括特殊政策允许发放的特殊津补贴,这些特殊津补贴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按以上标准发放外,2007年暂允许各单位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自行发放在职人员奖金、津补贴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发放的款项等,年人平总额最高不能超过10500元。各单位自行发放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发放的款项等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为确保规范区直机关公务员地方补贴发放所需资金,从2007年起,对各单位所需的公共性专项支出,应首先使用本单位的结余资金。
(四)离休人员的护理费、交通费及抗日战争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或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军队转业干部在职时按转业到地方后所任最高职级执行相应的月度岗位津贴和月度考核奖,离退休后按办理离退休时的工资待遇职务和离退休时所享受的职务级别两者中的最高标准执行相应的月度生活补贴。
(六)除军队转业干部以外的离退休(职)人员的月度生活补贴按离退休(职)时所享受的职务级别计发。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按离岗退养时所享受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月度岗位津贴和月度考核奖。
(七)本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下年度全年月度考核奖停止发放;本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全年月度考核奖按70%计发。
(八)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发生旷工行为的,取消当月岗位津贴和月度考核奖。
(九)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月度考核奖的50%,直至恢复正常上班当月为止。
(十)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期间,停止发放月度岗位津贴和月度考核奖,待确定审查结果后按以下规定处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停职审查期间停止发放的月度岗位津贴和月度考核奖不予补发;不作任何处分的,全额补发。
2、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月度岗位津贴、月度考核奖、四大节日津贴按下表规定执行。
(说明:1、行政处分与党纪处分不一致时,从重执行;2、受撤职处分的人员,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可暂按低两级职务的标准执行并计算扣发,已降到最低级职务的,按最低级职务的标准执行并计算扣发;重新明确职务后,按新职务的标准执行并计算发放,新旧职务的标准有差异的,不予追扣或补差。)
3、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经复查确属错误处理而撤销处分的,其已经扣发的部分全数补回;经复查确属错误处理不当而改变处分种类的,已经扣发的部分与按新处分种类应扣发部分的差额全数补回或追扣。
4、离退休(职)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参照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发放办法执行。
(十一)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不含缓刑)的,即停止发放各项待遇;受到缓刑处罚的,按有关规定仍发给生活费,停止发放月度岗位津贴、月度考核奖、四大节日津贴。
2、被政法机关收容教育、拘留、羁押的,期间停止发放月度岗位津贴、月度考核奖和四大节日津贴。经审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不予起诉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①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也未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全数补发;②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但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按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计算扣发;③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已扣部分不予补发。收容教育、拘留、羁押的当月给予治安处罚后释放的,不发当月岗位津贴、月度考核奖。
3、工作人员被刑事处罚后,经复查确属错案宣告无罪的,错判期间停发的月度岗位津贴、月度考核奖和四大节日津贴予以补发,经复查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按上述被政法机关收容教育、拘留、羁押的规定处理。
4、离退休(职)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参照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发放办法执行。
(十二)列入区直机关规范公务员地方补贴发放范围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并于每月10日前把本单位上月涉及第四条第八、九、十、十一款的情况报区人事局。区人事局根据上报情况,核定各单位人员月度岗位津贴、月度考核奖、月度生活补贴和四大节日津贴。
五、本通知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