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7〕4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区教育局、外侨局《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
捐建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
区教育局 区外侨局
我区是著名的侨乡,长期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海外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资办学,造福桑梓的热情十分高涨。据统计,华侨港澳同胞在我区独资兴建的中小学校13所,捐资助建的中小学校70多所,遍布11个镇(街),极大地改善了我区办学条件,为发展新会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我区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华侨港澳同胞捐建的学校(简称侨捐学校)因布局调整等原因出现闲置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侨务政策,保护华侨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和捐资办学的巨大热情,进一步调动他们支持家乡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江门市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江府办〔2006〕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闲置侨捐学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属社会公共财产,闲置侨捐学校校产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区成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府办公室、教育局和外侨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相应成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小学,负责具体工作。有闲置侨捐学校的村须成立由村两委会以及撤并学校主要领导组成的3—5人的村校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二、闲置侨捐学校校产主要用于学校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敬老院等教育、文化、卫生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出售、拍卖或以其它方式进行转让;已造成资产流失、减损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重大流失、减损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如确需出售的,由村校管理工作小组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并征得捐赠人同意,经镇(街)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报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区政府审批;闲置侨捐学校校产如需出租的,由村校管理工作小组提出方案,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报镇(街)管理小组审批并公示,报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出售和出租的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和其它公益事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因城市建设规划,确需征用、占用闲置侨捐学校的,须事先知会捐赠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经村校管理工作小组初审、镇(街)管理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审批。征用、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补偿收益,按出售、出租侨捐学校校产的规定处理。
五、对闲置侨捐学校的确认,按区府办公室《转发区外侨局关于建立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府办〔2005〕122号)有关确认范围的规定,由原受赠单位进行项目确认,并与区外侨局签订《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责任书》。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闲置侨捐学校校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区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做到认识到人、管理到位、维修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