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印发新会区公益性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府办〔20079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新会区公益性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新会区公益性生态墓地和骨灰楼

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6107号)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设生态墓地实行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树葬、草坪葬、花葬等方式处理骨灰,或者在骨灰楼(堂)集中存放骨灰,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的目的。各镇(街)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围绕建设富裕新会、绿色新会、和谐新会为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葬法葬礼改革,全面推动生态葬法,因地制宜建成一批与环境相协调,与群众需要相适应的生态墓地和骨灰楼,推动我区殡葬改革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建设原则。坚持以节约土地、绿化环境、经济适用、方便群众为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益性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

(二)建设主体。公益性生态墓地和骨灰楼的建设,原则上以镇为单位建设,并只能为本辖区内的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实行骨灰集中安放。

(三)建设规模。按照当地人口总人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20年为一个周期规划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规模。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选址规划,要选择原公益性墓园进行改造建设。严禁占用耕地、风景名胜区、水库、河流堤坝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墓地。

(四)建设标准。生态墓地建设标准: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小型化且统一规格,实行平放,墓区绿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骨灰楼建设标准:格位整齐有序、环境干净。

(五)审批程序。生态墓地建设项目经所在镇政府同意,由建设单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物价等部门审查,并报江门市民政局同意后,由区民政局予以审批。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生态墓地和骨灰楼。

(六)服务收费。公益性生态墓地和公益性骨灰楼属公益性项目,不得进行赢利性经营活动,其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价格由区物价部门根据建设成本核定和批准,并上墙公示。一次性收取管理费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年。

三、规划和时间安排

全区分三个片扩建骨灰楼,分别为大鳌、双水、会城,并将全区现有8个公益性墓园按照青山生态墓地示范点的模式,改造为生态墓地。满足社会对骨灰安葬的需求。

2008年完成大鳌镇公益性骨灰楼、双水永青公益性骨恢楼和长青墓园骨灰楼扩建。

2009年,大泽、司前、罗坑、古井、沙堆、崖门、睦洲等镇现有的公益性墓园改建未售出的墓区为公益性生态墓地和骨灰楼。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文明新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对生态葬法工作的领导,把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统管,财政、林业、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物价、文明办等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把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规划,列入创建文明镇的重要内容。

(二)建章立制,积极扶持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政策扶持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区、镇财政要安排殡葬事业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并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物价等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审批生态墓地建设项目方面尽量简化审批程序,酌情减免有关规费,切实减轻建设成本,给予大力扶持。

(三)加强管理,确保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健康发展。各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现有公益性墓园的改造规划和建设工作。要制订或健全加强生态墓地和骨灰楼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向园林化、艺术型墓园的方向发展,并纳入公墓年检内容。同时,要加大骨灰安放管理力度,坚持不懈地抓好治理骨灰散埋散葬工作,确保新坟不冒出来。

(四)广泛宣传,营造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各镇(街)要加大殡葬改革特别是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要把宣传的重点落实到镇、村,力求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到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之中,使殡改宣传教育深入到千家万户。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殡葬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推进生态墓地和骨灰楼等生态葬法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纪律,推动生态葬法顺利实施。广大党员、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拥护和支持我区殡葬改革工作,要广泛发动、带动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生态墓地、骨灰楼建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推进生态葬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党员、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殡改政策法规,阻挠生态葬法工作的行为,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予以坚决查处,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