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7〕16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三同时”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局反映。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新会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三同时”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江门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程序〉的通知》(江卫〔2004〕502号)和江门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江卫〔2006〕67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概念与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组织协调
(一)成立新会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周津明(区政府);
副组长:薛达盈(区府办);
成员:梁柏楼(卫生局)、李赞岭(发展改革局)、李景洲(经贸局)、陈文杰(建设局)、莫沃林(安监局)、杨宪辉(疾控中心)、王继鹤(卫生监督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梁柏楼(兼),副主任:吴炳棋(卫生局),陈海潮(卫生监督所),联络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1、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会议,研究工作部署,布置工作任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2、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程序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附件1)和提交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在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前,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意见。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参与技术审核的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利益关系。原参与该项目评价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核专家。
4、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
1、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经审批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申请职业卫生审查。建设单位须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件2),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加具体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3),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由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而且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区卫生局负责。其余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区卫生局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申请由区卫生监督所受理。卫生行政机关的审核、审查和验收意见以卫生行政机关公文的形式批复。
(二)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核准申请报告编制、备案申请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评价机构,但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建设单位有任何利害关系),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及时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建设单位名单抄送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经贸局。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办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能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及时到卫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手续。办理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有关文件抄送区卫生行政部门。
(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批复文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行政部门将不批准该建设项目施工,并负责告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手续,并及时将建设项目单位名单抄送区卫生行政部门。
(五)经贸部门在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手续时,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能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经贸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及时到卫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手续,并及时将办理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单位名单抄送区卫生行政部门。
经贸部门组织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贸部门不组织验收。
(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密切配合,共同把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审核关,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产生,保障劳动者健康。
(七)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动机制。要指定专门的信息联络员,互报信息(附件4)。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4.新会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工作信息联络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