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府办〔200729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好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我区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新府办〔200720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新会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指导、协调和督查。组长:梁远球(区政府);副组长:陈维盛(区府办)、罗新(工商分局);成员:冯广志(工商分局)、马智维(公安分局)、梁柏楼(卫生局)、李文杰(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权兴(环保局)、黎志慧(文广新局)、陈健富(国土资源分局)、陈文杰(建设局)、邝建牛(质监局)、莫振强(安监局)、黄荣坚(经贸局)、何军(交通局)、林明杰(劳动保障局)、何可乐(烟草专卖局)、林国锋(农业局)、冯曙光(城管局)、梁劲松(信访局)、冯耀林(监察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办公室主任:冯广志(兼),副主任:游绍诚(工商分局)。

各镇(街、区)也要参照区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二、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指导、协调和督查,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联席会议至少半年举行一次,领导小组组长为会议召集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为与会人员联席会议主要任务: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三、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具体分工:

一是各有关部门按粤府办〔20078号文职责分工要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是城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会城城区内的流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会城城区外的流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当地镇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取缔

三是信访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来信、来电、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做好信访人员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依照职责分工转交相应职能部门核实查处。

四是监察部门负责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进行行政监察,查处各种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对违纪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或处分决定。

五是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先予以受理,对举报投诉或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属自身职能的,可依照职责分工直接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处理,亦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职责分工批转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取缔,相应职能部门在核实查处后将情况反馈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部门协作、联合执法机制。无论无照经营出现在何时、何地和行业,无论是政府领导或工商部门牵头组织,所有涉及的职能部门应联合起来,通过联席会议确定整治规范方案,集中力量,将无照经营治理于萌芽状态。

五、建立信息通报工作制度。各部门凡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对上述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取缔。

六、建立考核机制。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各单位综合治理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新会区2007年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新会区2007年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精神,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按照粤府办〔20078确定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工商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通过专项行动,实现对无照经营“解决存量,遏制增量”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整治重点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清理整治的重点是:非煤矿山开采,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成品油经营,燃气经营,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指宾馆旅业、酒吧、桑拿按摩业、影剧院、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或超市),“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三合一”建筑(经营场所、仓库、宿舍)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特别是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食品的无证无照经营场所,以及“黑网吧”要坚决取缔。清理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农村食品市场、城乡接合部、学校周边等薄弱部位,以及人群聚集的旅游景区。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今年集中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时间为425日至516日及813日至930日,每次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425—29日及81315日):

要摸清无证无照经营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确保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无“盲区”,做到有的放矢。

(二)宣传发动阶段4305781621日):

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目的、总体安排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营造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舆论氛围,做好集中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58日—513日及822日至920日):

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列出集中清理规范的重点地段和对象,对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经营户,要教育、引导补办相关证照,督促守法经营,对不具备条件或抗拒执法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巡查监管相结合的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总结阶段514—15日及92124日):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各镇(街、区)和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515日和924日前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费,规避执法监管,同时,是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源头之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影响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专项整治行动中,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粤府办〔20078号文所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镇、街道、村和各职能部门的基层单位,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加强责任追究,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对抓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成效,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认识,对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以起到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经营者的目的,从而自觉抵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健康、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

(四)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户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要加强引导,督促和帮助具备条件但未申领证照的经营户办理证照,合法经营。特别是要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弱势群体办理证照,在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中规范经营行为;对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群众反映强烈且不服从执法检查、整改不到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

(五)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要注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要规范办案程序,讲究执法方式,严格依法行政;要坚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要注意安全执法,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要联合公安等部门,集中优势兵力妥善处置,切实保护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