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7〕62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对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区建设局联系。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对建筑工程拆除施工管理的意见
新会区建设局
为了规范我区建筑拆除工程市场秩序,提高建筑拆除工程的技术管理水平,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法加强对建筑拆除工程的管理。今后,我区的建筑拆除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新会区建设局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
(三)拆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四)施工企业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单据;
(五)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六)拆除工程经论证及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七)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