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7〕90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新会区厂企集体食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局反映。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新会区厂企集体食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工厂企业集体食堂重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集体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企业建立自律机制相结合,开展对全区厂企集体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集体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遏制重大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为建设经济强区、和谐新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厂企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要遵照“地方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按照建立“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长效食品安全管理运作机制要求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把整治与建设、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力争使全区厂企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状况上新台阶,使广大职工的食品卫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1、无卫生许可证擅自供应职工膳食的厂企集体食堂;2、卫生许可证已过期未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继续供应职工膳食的厂企集体食堂;3、超越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许可项目供应职工膳食的厂企集体食堂;4、食堂卫生设施、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厂企集体食堂;5、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的厂企集体食堂。
四、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区厂企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食堂卫生整治领导小组),由副区长周津明同志任组长,区府办公室副主任薛达盈、区卫生局副局长梁柏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新会工商分局、区食安药品监管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专项整治运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俞振祥,副主任:王继鹤。
按“谁许可、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区委宣传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正确导向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准确、客观报道专项整治工作。
区经贸局:在审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时,协助告知工厂企业设置食堂前必须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审批手续。
区建设局: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时,应将工人就餐的食堂设计作为配套设施并纳入总体设计规划。按照相关卫生学要求设计好工厂食堂的布局和相应功能区。同时协助告知项目单位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手续。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工厂企业集体食堂进行监督监测和食堂专项整治卫生技术指导工作;负责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依法对无证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厂企食堂进行查处。并负责专项整治阶段总结和资料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区安监局:在依法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时,协助督促项目单位的食堂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手续。同时协助提供辖区内的厂企名册。
新会工商分局: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宣传需开办食堂的须办理卫生许可手续的信息,并在登记注册窗口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告知书》,供办事者索取。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镇(街、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厂企集体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集体食堂进行地毯式摸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厂企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员工人数、有无食堂、就餐人数、食堂从业人员、食堂卫生设施等基本情况;协助督促厂企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划片包干,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定期向区卫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六、工作安排
整治行动从2007年9月20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分5个阶段进行,具体是: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各食堂卫生整治领导小组深入进行宣传发动,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
(二)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各镇(街、区)对辖区内所有集体食堂进行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发放《集体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江门市厂企集体食堂卫生工作指引》和《新会区厂企食堂检查情况记录表》,并于11月20日前将《新会区厂企集体食堂检查情况记录表》综合汇总后报区食堂卫生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厂企要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
(三)集中培训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各镇(街、区)组织辖内所有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责任人统一进行集中培训,并与责任人签订预防食物中毒责任书,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四)分类指导和全面整治阶段(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3月30日):根据摸底调查和登记建档情况,区卫生监督所联合各镇(街、区)组织对已登记建档的集体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卫生许可证;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指导,限期改进;对无法整改或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要求的,责令停止供应职工膳食。
(五)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镇(街、区)食堂卫生整治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08年4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区卫生整治领导小组。区食堂卫生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各镇(街、区)和有关单位组成检查小组,对厂企集体食堂进行抽查评比验收,对整改措施落实较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厂企集体食堂整顿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实施难度比较大,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广大劳务工的饮食安全问题,加强对厂企集体食堂员工用餐调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做到人员、经费到位,任务、职责落实。
(二)及时沟通,务求实效。各级食堂卫生整治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厂企集体食堂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整合监管力量、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发挥协同整治的作用,形成综合监管的合力。各有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厂企集体食堂安全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建立起协商机制,形成渠道畅通、反应快捷、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工具开辟食品安全的宣传专栏,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食品卫生信誉度较好的集体食堂,及时曝光整治不力的集体食堂,大力加强食品卫生知识宣传,调动全社会参与集体食堂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专项整治、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积极探索,构建长效监管机制。集中整治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边整治、边规范,积极开展长效机制建设。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要积极引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完善自律制度,强化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增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的社会防范体系。
(五)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和总结。集中整治期间,各镇(街、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食堂卫生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随时报送。集中整治结束后,要对照整治方案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认真总结,对集中整治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厂企集体食堂,要继续进行整治;对取得成效的也要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附件:1、集体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
2、厂企集体食堂卫生工作指引
3、厂企集体食堂检查情况记录表
4、厂企集体食堂专项整治行动进度表
附件1
集体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加强集体食堂安全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确保食堂就餐人员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如下:
一、食堂(指供应内部职工、学生就餐,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工厂、工地等内部的就餐场所)开办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新会区卫生局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申办地址:新会区会城朱紫路98号4楼,电话:6618163,6663850。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上岗(包括新参加的和临时工)。
三、食堂在开办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集体用餐单位应当向具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本单位集体用餐的膳食;无法订购有合法经营资格单位配送的膳食的,应当要求职工到附近具备经营资格和条件的单位食堂、餐饮场所用餐。用餐单位如违反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附件2
厂企集体食堂卫生工作指引
为加强对厂企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指导厂企食堂做好卫生管理和建设工作,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广东省集体食堂预防食物中毒指引》,参照《广东省集体食堂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广东省集体食堂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量化评分表》,制定本卫生工作指引。
一、厂企集体食堂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二、食堂和分餐场所的卫生要求
(一)食堂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和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上,环境整洁。
(二)食堂的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供餐人数100人以下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10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0.3㎡,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0.2㎡。切配烹饪场所占食品处理区面积50%以上。
(三)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自制冷荤凉菜、糕点的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熟食间和点心间。
(四)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别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
(五)厨房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墙壁应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并贴有1.5m以上的瓷片墙裙。天花应用防霉涂料覆涂。应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置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扳,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应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六)原料粗加工间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2个以上,有条件的应专设水产品清洗池。加工肉、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应与蔬菜分开使用。加工原料应用容器盛放,并置于平台或层架上。
(七)烹调间应设隔墙烧火炉灶,并有良好的排烟排气设备。应设有细加工、配料操作台及食用具存放柜。
(八)配餐销售间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并配置食物输送窗、配餐台、销售窗和空气消毒装置。
(九)餐(饮)具洗消间应设固定专用洗、冲、消三级池,并配备餐具保洁柜。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有条件的,应配备高温消毒柜。
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与消毒,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十)原料仓库应设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通风良好。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调味品用有盖容器盛放。冷库或冰箱(柜)应分架(柜)存放生、熟食品,且标识清楚。
(十一)点心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
(十二)食品加工用的机械、用具、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具及容器必须分开专门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
(十三)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并保持环境卫生。
(十四)使用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作为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采购及加工卫生要求
(一)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二)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腐烂变质、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超过保质期的;
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厂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单位,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以保证其供应质量。
(四)工厂企业订购员工集体用餐时,必须确认生产经营者持有许可项目为“送餐”的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严禁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订购集体用餐。送餐时应采用一次性饭盒,运输过程应有防污染设施;送餐用的容器应每次洗刷消毒,保持洁净;运送距离较远的膳食,应有保温设施,并确保膳食由制作到食用的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
(五)食堂炊事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集体膳食,所使用的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肉类和四季豆等豆类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确保煮熟煮透后才能出售,在外购买的熟肉制品必须重新充分加热方可销售。
禁止使用河豚鱼、发芽马铃薯和有毒的野生蘑菇等含有毒素的原料加工食品。
禁止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员工健康的食品。
(六)厂企食堂在无冷藏设备的情况下不得出售隔餐隔夜的剩余食品;剩余食品的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冷藏食品(包括剩余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处理后,方可继续出售。剩余食品应与新加工食品分开出售。
(七)食堂制售冷荤凉菜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
四、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分餐人员出观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必须经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才上岗。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彻底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卫生管理与监督
(一)厂企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由厂长或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职工健康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有专人分管集体用餐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集体食堂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定期深入厂企食堂进行指导和督促。尤其是将集体食堂承包给私人或企业的单位,应加强对承包者资质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二)厂企集体食堂必须向新会区卫生局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新、改、扩建食堂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的工厂企业在建厂的同时应当将集体食堂的建设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工厂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体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张挂上墙。食堂应严禁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原料存放间,确保用餐的卫生与安全。工厂企业要加强安全保卫,防上意外投毒事件发生。
(四)工厂企业应对员工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教育员工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食品。
(五)工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应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原因。
(六)工厂企业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建立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七)工厂企业采购食品时,必须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建立健全查验、登记档案。
(八)对造成员工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的工厂企业和责任人或者存在发生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严重隐患但又拒不整改的工厂企业,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3
厂企集体食堂检查情况记录表
江门市新会区 镇(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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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厂企集体食堂专项整治行动进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