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7〕118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普查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广东省文物局《广东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草案)》及江门市文广新局《江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草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普查的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区地上、地下、水下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区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实现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任务
1、对我区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2、建立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3、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
4、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吴瑞群(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副组长:薛达盈(区府办副主任)
李悦忠(区文广新局局长)
成 员:李赞岭(区发改局副局长)
谭炯炎(区经贸局副局长)
吴增洪(区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黄关力(区民政局副局长)
林健松(区财政局副局长)
洪长炼(新会国土资源分局纪检组长)
聂乐享(区建设局副局长)
何 军(区交通局纪检组长)
梁翠玲(区水利局纪检组长)
何国杰(区统计局纪检组长)
阎春岭(区林业局副局长)
韩芳俊(新会规划分局副局长)
李 奎(区武装部副部长)
(二)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设在新会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主任由冯艳梅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文广新局文物管理股、区博物馆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由区博物馆承担,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文物普查工作。区普查办的主要职责:
1、制定文物普查方案;
2、组织区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开展普查工作,进行文物调查、登记、评估;
4、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5、对区普查成果进行整理汇编,建立原始档案;
6、配合编辑出版《广东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汇编》及相关图册、DVD;
7、与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系,推进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的建立;
8、编制并向市、区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9、编制《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三)区文物普查队
区普查办组织区博物馆专业人员组成普查队,共7名工作人员,人员构成为:队长1名,副队长1名,电子计算机操作、拍摄、绘图、纸质文本记录、档案保管等方面人员5人。普查队职责为:开展田野调查工作,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文本,并录入计算机形成电子档案,汇总上报原始普查数据等。
(四)镇(街、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文物普查联络员
各镇(街、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指定1-2人作为普查联络员,专门负责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本镇(街、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文物资源线索进行初步摸底,向区普查办、普查队汇总上报;提供本镇(街、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已存的相关文物资料、档案等;协助区普查队开展实地普查工作。
三、指导原则
(一)统一指导,分级负责
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由新会区政府负责组织,区文化(文物)部门具体实施。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普查按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普查规范及标准执行。主要包括: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统计规范》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1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区普查办根据广东省文物局及江门市文广新局的统一部署和本工作方案,分阶段予以实施。
(三)突出重点,明确单元
普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田野调查,在全面提高田野调查质量的同时,将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普查重点。
普查工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以“处”为记录单元,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有关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登记。
四、普查时间、步骤与要求
(一)普查时间
2007年4月—2011年12月。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步骤与要求
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7年4—12月,已作布置)。
1、在广东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动员大会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后,区文广新局和区博物馆有关领导参加江门市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会议,明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任务和步骤要求。
2、参加江门市文物普查培训班(2007年10—12月)。参加人员:区普查办工作人员、普查队全体人员。通过培训,使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熟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了解普查的对象、要求及办法,掌握拟调查对象的文物性质、历史价值以及文物辨别的基础性知识,正确填写和录入普查数据。
组织各镇(街、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联络员进行短训,使其了解文物基本知识及普查目的、要求。
3、摸查文物线索(2007年10月-2008年4月)。区普查办按照省普查办设计的《文物线索登记表》,印发至各镇(街、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联络员,由联络员根据本地原有档案、资料以及单位、个人提供的文物线索填写后,逐级报区普查办汇总,为田野调查作准备。
4、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手册(2007年10月至12月)。根据省普查办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田野调查工作手册及相关工作表格,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阶段:田野调查登记(2008年1月—2009年12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展开实地文物调查。包括:
1、基础资料报送(2008年2月)。区普查办初步汇总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正式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有正式公布文件),形成名录(具体格式由省普查办制定)报市普查办,由市普查办报省普查办审核后印发至各普查队,为普查队开展田野调查时界定“复查文物”或“新发现文物”提供依据。
2、田野调查。区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区普查办应对普查队所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实地复核,复核率一般应达到20%以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田野调查时需带齐文字记录工具、GPS定位仪、测量工具(皮尺、卷尺、红外线测距仪等)、摄影器材、录像器材。普查队工作由队长统一负责,文字记录、拍摄、测量分别由专人负责,标识地图由队长负责。文字记录力求全面、规范。
3、抽查复核。省、市普查办分别对我区所报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以保证普查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江门市的抽查率一般达10%以上。
4、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区普查队应及时对普查纸质文本的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注意普查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区普查办应及时汇总普查数据,并认真审查复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接受省、市普查办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三阶段: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区普查办负责对区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市普查办。
2、形成普查成果。
区普查办按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普查规范和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
(1)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2)争取规划、国土部门支持,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新会区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3)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5)配合市普查办报请市政府公布《江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6)编制《新会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7)配合编辑出版《广东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汇编》和相关图册、DVD。
五、普查表彰
普查工作结束后,对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办法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