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8〕34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江门市府办《印发江门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08〕55号)文件精神以及江门市政府第二季度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会议的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区政府决定从现在至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由“重事后治理”向“重事前防范”转变。通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大力消除事故隐患,大幅度降低各类事故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改善全区安全生产状况,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新会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制定重大隐患整治措施,协调重大隐患整改,督促检查全区各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吴振鹏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梁远球副区长、区府办副主任黎国新和区安委办主任阮国辉担任,成员由各镇(街、区)、宣传部、安监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建设局、交通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环保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城管局、工商分局、质监局、海事处、气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房管局、宗教局、供电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供销社、基业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阮国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润南、莫沃林同志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安监局及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办公电话:6626186、6626185,传真:6626180。办公室负责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和联络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督促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核销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并定期通报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执法资料范本,以及指导、督促、协调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各镇(街、区)、基业资产经营公司及各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队队长,直接责任人担任副队长,并抽调专人组织实施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具体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
(一)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涵盖全区各行业(系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机械和其他制造业、电力设施、建筑施工等工矿企业(单位)及其生产、储存、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等行业(单位)的站点、场所、设施以及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3、渔业、农业机械、水利等行业(系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学校、医院、寺庙、商场、宾馆(酒店)、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暴雨、洪水、雷电、山体滑坡及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二)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在今年内全部实施);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查处、取缔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情况;
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2、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四、工作目标
组织全区各地、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做到家底清、隐患明,并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台帐,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能马上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职责分工
各单位要根据《关于抓紧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93号)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系统)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做到隐患排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单位要围绕以下重点开展工作:
安监部门: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机械以及其他制造业等工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同时,积极支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经贸部门:重点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成品油经营(储存)单位、酒类生产经营单位、拆造船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教育部门:重点开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消防、道路交通、易制毒化学品、剧毒物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和公共娱乐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消防部门:重点开展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二合一”、“三合一”单位及“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督查。
交管部门:重点开展对剧毒物品、危化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准运制度、规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等制度的排查治理,加强路面监控,查处超速、超载、不按线路行驶及无牌无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治理。
民政部门:重点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救助庇护站、公共墓园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国土部门:重点开展高易发区地质灾害引发事故灾害隐患点和非煤矿山(石场、泥场、沙场、砖厂、地热矿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建设部门:重点开展房屋建筑施工和燃气经营、储贮、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交通部门:重点开展对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客运站场、机动车维修行业、渡口、渡船、港口、码头、航道、航标、水上运输企业、交通建设工程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公路、桥梁等重大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文广新部门:重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卫生部门:重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厂企职业病隐患排查以及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环保部门:重点开展对工业危险废物及放射源处置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
水利部门:重点开展水库、堤防、水闸、水力发电、水利建设工程、海河取沙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海洋渔业部门:重点开展渔船、渔港、碍航捕捞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重点开展旅游景区、旅游酒店、旅游定点食肆、旅游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城管部门:重点开展对城区的桥梁、河堤、挡土墙、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市政建设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工商部门:重点依法打击无证无照、超范围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和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质监部门:重点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及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海事部门:重点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尤其是“四客一危”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气象部门:重点开展防雷、除静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开展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及用工情况的隐患排查治理。
农业部门:重点开展对农机使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林业部门:重点开展对森林的防火、动火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宗教部门:重点开展对寺庙、庵堂、教堂、道观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供电部门:重点开展电力设施、工程施工及下属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房管部门:重点开展对危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镇(街、区)、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其它部门:重点开展辖下未列入行业(系统)管理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4月1日至4月20日)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迅速研究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法、工作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确保各级、各个行业(系统)均有领导干部负责督促指导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镇(街、区)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宣传标语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内容、范围、要求,以及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调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积极性,主动参与这次专项行动。此外,要公布隐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调查摸底和建立示范点阶段(2008年4月21日至5月15日)
各单位要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好调查摸底表格的发放和登记工作,并将企业自查和政府、部门检查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及时整改一般隐患和登记各类安全隐患。要选取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治理示范点,通过参观治理示范点、集中学习等形式,掌握治理的要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对照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建立专项治理联络员制度,定期报送基础数据,不得迟报、漏报和缺报。各单位上报资料的情况在每月的专项治理简报中通报。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5月16日至11月25日)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统一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排查摸底出来的安全隐患实行突出重点、分类(分级)督导整治。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资金和监控措施、整改限期等,对一时难以整改且严重影响安全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联合执法,严肃处理,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甚至关停等强制措施。同时,要组织对已整改的事故隐患开展“回头看”,并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得到真正落实。区政府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分成若干组,每月一次到各镇(街、区)行业(系统)进行督办、督查、督导,对未按进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失察和督查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组成督查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开展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并上升为今后管理的规章制度,更好地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松劲思想和厌战情绪,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要以这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今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二)铁腕整治,强力督办。对专项治理行动中排查发现的隐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整改权限,组织、协调、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予以销号。一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二是要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三是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四是要加强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5号、16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五是对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因督促整改不力而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六是全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的情况、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五落实”以及整改销号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为构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打牢基础。对于公共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各级政府也要建立档案,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七是强化条块结合,层级落实责任,各镇(街、区)对本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单位要发挥行业优势,组织实施本行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工作扎实深入,纵向到底。各级、各部门单位领导必须对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排查出来的隐患签名确认后上报。
(三)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本次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声势,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声有色,卓有成效;要结合今年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推动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四)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总结经验,建章立制,推动我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一是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重大隐患情况必须依时、准确逐级上报;二是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大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三是公开制度。各单位要及时通过媒体公布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给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和避险权;四是举报制度。发动广大职工群众检举安全隐患,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资料报送工作要求》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资料报送工作要求
说明:请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队的联络员按规定时间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安委办。联系人:欧国全、周为民,电话:6626186、6626185,传真:6626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