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8〕62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二○○八年六月六日
新会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江门市地震应急预案》、《新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处理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在我区发生以后,立即启动预案并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地震灾害事件。
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我省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市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的指挥下,执行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策和命令,实施本市地震应急。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市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省地震局协调下,市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区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共同处置相关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后,经区政府批准,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需要补充其他有关单位的领导),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区府办副主任、区科技局局长、区武装部副部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气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新会公安分局、区安监局、新会国土资源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新会规划分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公路局、区经贸局、区粮食局、区信息产业局、区环保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城管局、新会供电局、新会广播电视台、中国电信新会分公司、中国移动新会分公司、中国人寿新会支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3)协调驻我区部队、武警中队及消防大队等参加抢险救灾;
(4)执行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市政府报告区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
(5)视需要请求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6)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
(6)起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区科技局应急职责
区科技局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提出应急相应级别建议,组织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科技局要与省、市地震部门和地震监测台(站)进行经常性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协助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和报送;省地震监测中心、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开展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区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我区行政区域的全部或局部,在省人民政府临震预报区内,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预警预防机制如下图:
3.3预警支持系统
省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汇集地震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省数字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地震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省地震应急与信息中心为全省地震系统数据传输及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
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府办公厅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1.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1.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1.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1.2.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策和命令,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策和命令,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区人民政府领导、指挥本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做好各项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地震部门的震情速报
我区范围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临近地区发生影响波及我区的地震后,区科技局应立即与省地震局台网中心联系,核实震情,30分钟内书面向市科技局和区政府(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并通报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
4.2.2地震部门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科技局应迅速向有关单位收集、整理、汇总有关灾情信息,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市科技局和省地震局报告灾情信息。区地震部门按1.0、1.5、5.5、5.5、5.5……小时间隔向省、市地震部门报告灾情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特殊情况下,区科技部门可越级上报。
4.2.3灾情报送和处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科技部门、民政部门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在6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科技局和民政局;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
区教育、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安监和电力、电信等有关单位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向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核实,在上报灾情时,应特别列明有关情况(总人数、姓名、国籍或地区、性别、现在状况等)。
4.2.4震情灾情公告
发生特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政府负责有关信息发布;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政府负责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工作原则。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进行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通信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开通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区信息产业局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我区拥有卫星通讯设备的单位迅速赶赴灾害现场架设通信链路(必要是有区政府提请市政府予以协助),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保持灾害现场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区信息产业局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设备,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本市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4.2 Ⅱ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本市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4.3Ⅲ级响应
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4.4 Ⅳ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我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抄送市科技局和市民政局;启动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全区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有关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武装部、新会武警中队、新会公安分局组织调动驻我区部队、武警中队和公安消防大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建设局、城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科技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探,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区科技部门负责监视余震,建设部门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探测泄露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环保部门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视滑坡、坍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路线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输送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环保部门加强灾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对灾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区科技局派人协助现场地震监测工作队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区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区科技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区科技局派人参加上级地震部门组织的地震灾害调查组,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各种地震地质灾害和地震社会影响等调查。
4.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具体按我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定执行。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区科技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收集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通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区信息产业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科技局会同区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我区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新会公安分局,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石油化工、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各级急救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区科技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区建设局、区科技局共同组成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协调新会海关、区经贸局、新会公安分局、区公路局、新会港航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及其它有关设施;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
6.2.4电力保障
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设局、区城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测、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监督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治安保障
新会公安分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区粮食局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的供求平衡。
区经贸局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区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新会规划分局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规划并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区科技局要为全区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提供物质支持和技术指导。
6.2.12涉外事务
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区委宣传部、区外侨局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应有关单位邀请临时来我区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我区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科技局负责建设并完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在抗震救灾中能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区科技、教育、文广新、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根据有关规定,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及区科技局等部门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展开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区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新会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区或乡镇的人员密集地区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区科技局收集震情与社情,适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科技局。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区科技局迅速报区政府,协助区政府做好宣传和平息谣言工作。
7.3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我区的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区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毗邻我区的地区大量人民群众进入我区境内避难的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区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并在市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下开展有关应急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本预案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8.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录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办(台)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房屋的破坏情况;
(5)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