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新会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府办〔200878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新会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十三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会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含聘用社区专职人员、党务、计生、社保专职人员,下同)在社区承办政府委托业务,办理居民事务,保障政府各项工作在基层的实施,保证居民服务的实现。为规范社工职业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是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以德才兼备为用人标准,贯彻责、权、利一致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经各镇(街、区)招考,区民政局认证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适用本办法。专职工作者归口各镇(街、区)按劳动合同制用人制度管理。


第二章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正廉洁,奉献社区。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享受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规定事由和非经规定程序不被辞退或处分

(二)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接受有关社区工作的专业培训,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资格证,社区工作培训包括社工理论与办法、社区服务与管理、社会、心理学等课程。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各镇(街、区)组织公开招考,按编制择优聘用。

    第八条 聘用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通告;

    (二)对报考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考核;

(四)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各镇(街、区)决定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期限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每期聘用期为三年;

(六)聘用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备案,在聘用期内由各镇(街、区)人事部门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负责正常工资晋升、年度考核、职称晋升、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社区专职工作者编制,由区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粤发〔200519号文的精神,按现行社区在职人员核编制,对较大的社区可根据工作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比例,全区逐步过渡到300户左右配备1名工作人员。会城街道办已固化的168名事业编制和社保专职人员,由区人事局按原事业编制管理。各镇(街、区)招聘人员按本办法管理。

(八)社区专职工作者受聘期间的党组织关系应转到其所在的社区党支部。各镇(街、区)已在职的社区工作人员,由区人事局、民政局统一组织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者,过渡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补办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试用期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如届满后,符合续聘条件的在届满前30天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订合同。

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在试用期应当接受区民政组织的专业培训。社区专职工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民主选举可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各镇(街、区)按照管理权限,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由镇(街、区社区与社区居民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镇(街、区)、社区与社区群众相结合。考核形式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由个人总结,社区居委会听取社区居民代表(或楼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由社区党支部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由镇(街、区)审定。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要接受培训教育,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解除聘用合同,如果是居委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罢免,罢免后,解除其聘用合同;如果是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程序,解除党内职务后,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晋升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合理的劳动报酬制度,社区工作经费按(新委〔200715号)文件规定执行。由民政局核定编制人头包干经费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其中办公经费5000元,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25000元),目前,经费由区、镇(街、区)两级财政分担,具体是区负责30%,镇(街、区)负责70%,纳入区、镇(街、区)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区财政划拨到各社区居委会。并建立增长机制,与我区社会经济同步发展,需增加经费,由区、镇(街、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包干经费不足部分,由社区从创收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各镇(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包括已在职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工资统一参照省人事厅(粤人发〔200756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序列和工资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原区编委200271日核定已固化的会城街道办事处168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及社保员,其工资套改和晋升由区人事局审批,其他人员由区民政局审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改、套改办法如下:(一)套改级别。“两委”成员为九级职员工资,其他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社区工作者、社保、计生、党务专职人员)统一套改技术工人工资。(二)套改年限。以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为基准,工作年限在12年及其以下的,可按初级工套改,工作年限在13年至29年的,可按中级工套改,工作年限在30年及其以上的,可按高级工套改。以1993年为基准套改工资后,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变动,按现行政策办理,即是初级工在本职位聘用工作满5年可晋升为中级工,中级工在本职位聘用工作满8年可晋升为高级工)。

社区工作者的补贴、津贴参照(新府办〔2007138号)文件和各镇(街、区)经济的实际情况执行,具体标准是:

1、国家和省规定的归并补贴标准表(单位:元)


九级职员工人

见习人员(试用期)

153

148


2、职级补贴:管理人员职级补贴标准表(单位:元)

党政

正职领导

副职领导

(支委、委员)

其他管理人员


见习人员

(试用期)

350

300

250

200


        3、按本区(新纪〔2005〕3号)有关规定发放通讯费补贴:

党政

正职领导

副职领导

(支委、委员)

其他管理人员

见习人员

(试用期)

300

250

200

100

4、省规定发放年度考核奖,标准为本人4个月基本工资。

5、奖金(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的发放:除按上述标准发放外,允许各社区对在岗社区工作人员发放月度、半年、年终、年度计生工作考核等奖金,奖金标准由各镇(街、区)根据工作实际和经济能力,制定工作责任制考核奖励方案。

6、其他事项:

1)上述发放标准未包括特殊政策允许发放的特殊补贴,这些补贴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2)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下年度全年职级补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下年度全年职级补贴按50%计发。

3)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发生旷工行为的,取消当月职级补贴。

4)社区专职者的社会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的购买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事假、婚假、丧假、节育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参照事业编制的有关政策执行。

5)聘用工作人员在试用期按规定发给见习薪金和补贴。

6)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发放办法。

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期间,停止发放职级补贴。待确定审查结果后按以下规定处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停职审查期间停止发放的职级补贴不予补发;不作任何处分的,全额补发。

受行政、纪律处分的,职级补贴按下表规定执行。

处分种类

扣除比例

扣发期限

备注

行政警告、党内警告

10

6个月


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

10

12个月


行政记大过

15

12个月


行政降级

25

12个月


行政降职、撤职、撤销党

内职务

25

24个月

按重新确定职务

标准计算扣发

留党察看

50

至察看期满


开除党籍

80

24个月


(说明:行政处分与党纪处分不一致时,从重执行;受撤职处分人员,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可暂时按低两级标准执行并计算扣发,已降到最低职务的,按最低职务标准执行并计算扣发;重新明确职务后,按新职务标准执行并计算发放。新旧职务标准有差异的,不予追扣或补差。)

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经复查确属错误处理而撤销处分的,其已经扣发部分全额补回;经复查属错误处理而不当而改变处分种类的,已经扣发部分与按新处分种类应扣发部分差额全数补回或追加。

7、受刑事处罚人员发放办法。

工作人员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不含缓刑)的,即停止发放各项待遇;受到缓刑处罚的,按有关规定仍发给生活费,停止发放职级补贴。

被政法机关收容教育、拘留、羁留期间,停止发放职级补贴。经审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不予起诉的,按以下情况处理:一是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也未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全数补发;二是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但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计算核发;三是受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已扣发部分不予补发。收容教育、拘留、羁留的,当月给予治安处罚后释放的,不发当月职级补贴。

工作人员被刑事处罚后,经复查确属错案宣告无罪的,错判期间停发的职级工资予以补发,经复查改为免于刑事处罚的,按上述被政法机关收容教育、拘留、羁留规定计算核发。

第十七条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薪金;薪金包括试用期基本工资600元,补贴按第十六条规定的见习人员补贴、津贴执行;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根据事业单位工资序列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

第六章   奖励与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各镇(街、区)和社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二)散发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五)滥用职权,侵犯社区、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

众的关系;

(六)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八)其他违反纪律、违反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社区专职工作者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由社区党支部提出,报镇(街、区)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开除。

受纪律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纪律处分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如专职社区工作者兼任社区居委会职务的,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法定程序罢免其职务。

社区专职工作者受本条所列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处分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依照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

第二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兼任社区居委会职务的,视情节严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法律程序罢免其职务。


第七章   辞职辞退

第二十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辞职,应当向镇(街、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提出初步意见,镇(街、区)在30天内予以审批。审批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六条 镇(街、区)对擅自离职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不履行社区专职工作者义务和职责,不遵守社区专职工作者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社区专职工作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辞退社区专职工作者,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建议,经镇(街、区)审批,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被辞退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三十条社区专职工作者辞职或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或被辞退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再保留社区专职工作者身份。其个人档案转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管理。


第八章   退休

    第三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退休:

    (一)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按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会城街道社区专职工作者按街道现行政策执行)。


第九章   申诉

    第三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区民政局申诉。

    受理社区专职工作者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专职社区工作者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镇(街、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镇(街、区)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况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区民政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及资格条件进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规定,变更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辞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