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通知


新府办〔2008103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进一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切实保障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保护举办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镇(街)、部门对幼儿园(含托儿所,下同)的管理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其中心小学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统筹设置和属地管理,检查所属幼儿园举办资质,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打击非法办园工作,协助区联合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区教育部门为幼儿园的业务管理机关,负责幼儿园开办、变更、停办的业务审批及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管理工作,拟定有关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对其业务指导及督导评估。
  区民政部门为民办幼儿园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区卫生部门负责拟定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统筹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幼儿家长进行幼儿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区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开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

区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幼儿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协同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幼儿园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幼儿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辖区内幼儿园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幼儿接送车行驶秩序管理,做好幼儿接送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从事幼儿接送的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按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区物价部门负责做好幼儿园收费备案、公示工作,规范其收费行为。
  区房管部门负责做好幼儿园场所安全检查、鉴定和危房排查工作。
  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幼儿园依法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妇联组织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二、严格审批程序,保证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合法性及质量

开办幼儿园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未经教育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举办者须向所属教育部门提交筹办幼儿园的有关材料,镇(街)属的由各镇(街)中心小学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部门审批。幼儿园经教育部门批准后,属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须凭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后方可开办。

对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建立年检制度,通过年检等手段进行动态指导、监督与管理。幼儿园应自觉接受教育部门管理并在每年131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民办幼儿园同时还要向区民政部门提交年检报告。经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予以公告。对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办园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严格按规定招生、配备带班人员和收费

各幼儿园严格按核定人数招生,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扩班或扩大学额严格按规定配备带班人员,不得任意减少带班人员数量严格按照区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范围收费,执行收费标准备案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造成价格的恶性竞争,损害幼儿的利益。严禁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擅自组织幼儿参加社会上的各类评比和比赛活动向家长收取费用。各类服务性收费严格遵照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幼儿膳食费、生活费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或挪作他用。

四、加强安全管理,严防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举办者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首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在园幼儿步步稳当,处处安全。幼儿园要加强在园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严格的卫生保健制度,严格定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预防接种、传染病管理、饮食卫生管理、食品来源跟踪、卫生保健登记等。要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和卫生医疗设施,坚持工作人员体检和幼儿入园体检制度,严防各类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发生。采取适当方法有效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培养幼儿自我保护能力。严禁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坚持不懈地抓好幼儿园各项安全工作,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重大事故的零发生率。特别是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幼儿园校车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人员资质,确保车辆证照齐全,各种年检、保险手续齐全。严禁使用无牌、无证车辆接送幼儿。使用校车要真正做到车不超载,有保教人员随车看护,上下车清点核对人数,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负责接送学生的车辆要按规定统一喷涂校车标识,校车相关资料统一报交警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

五、加强膳食营养监管,提高幼儿整体营养水平

为加强幼儿园膳食营养监管,提高在园幼儿整体营养水平,要继续执行好《广东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并将原规定的3个否决指标(保健人员、保健室、卫生许可证)增加为4个,即增加食谱营养不达标发生率。每年食谱营养巡查不少于2次,巡查任务实行谁负责该园儿童体检谁负责巡查的形式,巡查项目表由区妇幼保健院制订,巡查单位必须在每年115日、715日前向妇幼保健院提交幼儿园食谱营养评估表,报告巡查情况。巡查单位要制订巡查制度,保证每年巡查2次的力量,要建立营养不良儿童的个案资料予以跟踪治疗。该项工作由区卫生局统筹实施,区卫生局要监督相关单位履行巡查职责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其幼儿园体检资格。卫生保健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幼儿园不能通过办学许可证年检。巡查结果由区卫生局实行公示,让群众参与监督。此外,区卫生局还要拓宽儿童营养宣传平台,宣传正确的喂养方式,纠正不正确的饮食观念,提高居家儿童的营养水平。

六、加强幼儿园教师管理,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

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园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人员。同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幼儿园的工会、教代会、党团组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工资、社会保障、休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七、加大打击非法办园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幼儿及其家长、合法办园者的利益

建立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分局、物价局、工商分局、安监局、房管局、劳动保障局、妇联等部门组成,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幼儿园管理问题,制定工作指引和执法程序,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对非法办园行为予以打击,对违反卫生、消防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不符合办园资格的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中心小学要在镇政府(街道办)领导下,会同公安派出所、社、妇联、卫生、安监等部门,全面摸清本辖区内所有幼儿园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区办园基本标准,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促请区教育局牵头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查处,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对符合或基本接近办园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要限期整改,补办办学许可证;对已具备办园条件和要求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件,统一纳入教育部门的正常管理。同时,要将合格幼儿园、限期整改幼儿园和不合格被取缔幼儿园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