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8〕120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区有关单位:
《新会区2009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章程》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三级定点医院名单及报销标准
2、高血压(二期及以上)、糖尿病、肝硬化门诊用药范围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新会区2009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群众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门诊和特殊门诊〔患高血压病(二期及以上)、糖尿病、肝硬化、精神分裂症、分裂性情感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躁狂抑郁症(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和双相障碍)、结核病〕治疗统筹为主。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统筹、镇(街)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区成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社保、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组成,并设立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镇(街)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区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3、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4、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5、监督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
6、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证、表、册;
7、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8、负责对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9、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11、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4、负责本镇(街)参合农民基本资料录入和上传工作;
5、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
6、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7、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8、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9、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协助登记造册工作;
3、监督村民的就医行为;
4、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定相应的院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相关制度,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定期检查抓落实;
2、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和住院即时报销工作;
3、负责在参合人员挂号、就诊、住院、结算医疗费用时核验《农村合作医疗证》,确保就医参合人员身份与出示的《农村合作医疗证》相符,同时做好登记;
4、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做到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实行参合农民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告知签名认可制度;
6、为参合住院病人打印统一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在明细清单上列出项目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纳入农合金额、个人自付金额、医保分类(注明甲、乙类)等内容。
第八条区卫生、财政、审计、农业、民政、广播电视、社保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本区农村户口的农民和渔业人口须以本户家庭全体成员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能同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否则只能享受一个险种的补偿。
第十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在履行交费义务后,为每个参加农户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一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享有规定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保障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个人自愿缴纳两部分构成:
(一)政府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扶持90元,其中中央财政扶持4元、市级财政扶持7元(扶持三江镇12元)、区级财政扶持39.5元、镇级财政扶持39.5元(三江镇扶持34.5元)。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5元。
第十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接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农民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镇财政各按50%安排资金解决,先由镇级财政按25元/人垫付。
第十六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或纯二女户个人缴费部分由三级政府解决,其中市级财政扶持5元,区、镇两级财政各扶持10元(人员包括独生子女或纯二女个人及其父母),以先收缴后返还形式执行,各镇(街)负责核实人员名单上报,返还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今年11月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交费期。由各镇(街)组织收缴个人参合资金,最迟于12月5日上划到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参合人员资料要在12月31日前全部录入电脑。
第十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11月底以前向参加对象收缴2009年度的合作医疗保障基金。不得逾期补缴合作医疗保障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保障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凡到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需经本区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未经办理转诊的,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比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第二十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享有以下权益:
在镇(街)卫生院住院,起付额为200元,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药(疗)费按70%比例补助;
在本区区级医院住院(含区级专科医院),起付额为500元,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药(疗)费按60%比例补助;
在区外医院住院(限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起付额为800元,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药(疗)费按40%比例补助;
(定点医院名单及报销标准见附件1)。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每人每年累计报销补偿上限为50000元。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按比例补偿。
第二十一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剖腹产一次性补助500元,自然分娩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二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因患高血压病(二期及以上)、糖尿病、肝硬化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符合上述病种并使用纳入医保范围的药物),享有以下权益:
在镇(街)卫生院诊治,符合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按60%比例补助;
在本区区级医院诊治,符合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按40%比例补助;
在区外医院(限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诊治,符合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按30%比例补助;
具体用药范围见附件2。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患高血压病(二期及以上)、糖尿病、肝硬化在门诊治疗的每人每月累计报销补偿上限为50元。每次诊治的药品费用按比例补偿,但每月余额不累积。
第二十三条凡患精神分裂症、分裂性情感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躁狂抑郁症(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和双相障碍)的参合农民,到区精神专科医院就诊,每月可进行门诊报销,符合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在50元以内的按实际金额进行报销(含50元),药品费用超过补偿上限50元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因结核病在区结核防治所就诊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按50%比例进行报销,每人每月累计报销补偿上限为50元,每月余额不累积。
第二十五条参合农民在本镇(街)的公立卫生院门诊就诊的,按照门诊发票中的药品费用的40%进行报销,每人每年只限于一次门诊报销补偿,年报销补偿上限为20元。凡已经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报销的,不再享受。
第二十六条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住院或门诊就诊后,到村(居)委会提出报销补偿申请,并填写《合作医疗报销补偿申请表》交村(居)委会;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指定人员于指定办理日送交镇(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镇(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经镇(街)主管合作医疗领导核准签名,转交镇(街)财政结算中心;镇(街)财政结算中心可以划款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账号),由当事人签领报销补偿金,也可以由当事人到财政结算中心签领。
1、凡患病住院,必须持《江门市新会区农村合作医疗证》就诊,并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镇(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村(居)委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病人所属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户主姓名、本人姓名、患何病、入住何医院等)。因病住院在办理出院手续后1个月内,凭住院证明、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原始发票(只有发票复印件的,必须由持原始发票单位在复印件上加“原件去向”说明并盖上公章才有效)进行报销。
2、患高血压病(二期及以上)、糖尿病、肝硬化、结核病在门诊治疗的,凭《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鉴定证明书》、疾病证明书、病历、处方复印件和原始发票进行报销。
3、本镇(街)卫生院门诊就诊的,凭处方复印件和原始发票进行报销。
(二)“即时补偿”的补偿办法:各镇(街)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开展即时补偿的本区内定点医院住院,符合报销的住院费用由镇(街)合作医疗办直接支付给该定点医院。具体操作是参加合作医疗人员需在本区内定点医院住院时,由其家属凭患者有关证件到所属镇(街)领取即时报销申请表格,镇农村合作医疗办核实并填写其身份、可报销余额等资料;病人向医院提交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儿童用户口部)和即时报销申请表格;由主管医生填写病种等资料;患者出院时,由医院专门人员核对可报销医疗费余额并按标准计算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经患者核实后在补偿表签名并盖上指模,交付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后便可出院。
各镇(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须每月设定时间为报销签批办理日,并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未出台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之前,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标准执行,非《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列入报销范围。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分为甲、乙两类,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费用按相关比例报销。使用乙类药品时,在本镇公立卫生院住院的,乙类药品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相关比例报销;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乙类药品费用个人先自付40%后,再按相关比例报销。属于个人需要自付的检查项目,必须全额自付。
第二十八条下列费用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
(一)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1、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及资料复制费等;
②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各种特诊费、出诊费、巡诊费、院内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上门检查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所发生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包括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咖啡斑外伤后斑痕、口吃、白发、脱痣、除皱、穿耳、单双眼睑、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非功能性的鼻面和乳房整形、鼻鼾(睡眠性呼吸困难综合症除外)、多毛症等手术、变性手术、美容洁齿、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假发的费用。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③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④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包括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等费用。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
⑥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⑦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包括按摩器、各种磁疗用品、各种牵引带、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②近视眼矫形术。
③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患者除外)、非疾病的理疗、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精神病患者除外)、各种磁疗包括:感应磁、旋磁治疗、电磁椅、TDP特定电磁波辐射、穴位磁电疗、脉冲磁、高效电磁波治疗仪等。
④所有血液及成份血(对抢救手术中用血及血色素等于或低于60G/L除外)、高价血、输血滞纳金、输血互助金等。
(5)其他
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生理缺陷(是按照ICD10国际疾病分类标准,所指的先天性并不影响生理功能和行为障碍的疾病)的诊疗项目。
②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的一切费用。
③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④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戒烟等。
⑤由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⑥进入各级疗养院疗养费用。
⑦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含定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未经批准,病床费用超过普通床(35元/床)标准部分的费用;
2、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取暖费、卫生费、脸盆、口盅、餐具、拖鞋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二)属自费的特殊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诊疗项目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用于放疗的钴60仪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单价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心包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
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和各级政府支持、社会捐助的合作医疗资金,统一由区财政统筹管理,委托各镇(街)财政结算中心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封闭运行、利息滚存。当年节余的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如当年发生超支,超支部分由本镇(街)财政垫付。
第三十条在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外,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区、镇两级财政每年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每人不低于2元(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1元)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用于对农村特困农户的医疗救助和调剂合作医疗运作风险。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
第三十一条没有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可向镇(街)、村(社区)提出扶持参加合作医疗的申请。低保、五保户和属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区农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参合人员,因大病住院可以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救助,救助办法按照《印发新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府办〔2006〕114号)执行。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诊疗时,应当提供住院证明、简单住院病历、收费明细清单和原始发票。不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
第三十四条为接受群众监督,各镇(街)、村(社区)、定点医院要在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和定点医院设立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公示栏,每月1次将收支和报销情况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内容包括受补偿人姓名、合作医疗证号、所属镇(街)村、住院起止日期、住院总费用、补偿金额等。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不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督查。参加人如对资金使用情况有疑问,可随时向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查询并提出意见,如认为问题没有解决,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区、镇(街)农村合作医疗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投诉问题。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改变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的;
(五)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各镇(街)根据本章程并结合本镇(街)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印发新会区2008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章程的通知》(新府办〔2007〕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三级定点医院名单及报销标准
一、按卫生院一级报销的:会城医院、新城卫生院、大泽卫生院、司前卫生院、罗坑卫生院、双水卫生院、崖门卫生院、三江卫生院、古井卫生院、沙堆卫生院、睦洲卫生院、大鳌卫生院、今古洲卫生院。
二、按区级医院一级(含区级专科医院)报销的:新会区人民医院、新会区中医院、新会区妇幼保健院、新会区沙堤医院、新会区结核病防治所、新会区皮肤病防治院、新会区新希望眼科医院、新会区陈经纶骨科医院、新会区司前仁爱医院。
三、按区以上医院一级报销的:新会区外江门市内定点医院、江门市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注:江门市内定点医院以《转发江门市卫生局关于公布江门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新卫〔2007〕322号)为准,本省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名单可在http://hzylb.gdwst.gov.cn网址中查询。
参合农民必须在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才能给予报销补偿。
附件2:
高血压(二期及以上)、糖尿病、
肝硬化门诊用药范围
一、高血压(二期及以上)
吲达帕胺(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尼群地平(口服常释剂型)、维拉帕米(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缓释控释剂型)、硝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地尔硫卓(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缓释控释剂型)、非洛地平(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拉西地平(口服常释剂型)、乐卡地平(口服常释剂型)、L—门冬氨酸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尼卡地平(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缓释控释剂型)、左旋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西尼地平(口服常释剂型)、阿替洛尔(口服常释剂型)、美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缓释控释剂型)、普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缓释控释剂型)、阿罗洛尔(口服常释剂型)、比索洛尔(口服常释剂型)、卡维地洛(口服常释剂型)、拉贝洛尔(口服常释剂型)、索他洛尔(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酚妥拉明(注射剂)、利血平(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哌唑嗪(口服常释剂型)、酚卡明(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甲基多巴(口服常释剂型)、降压灵(口服常释剂型)、可乐定(口服常释剂型)、乌拉地平(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缓释控释剂型)、卡托普利(口服常释剂型)、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福辛普利(口服常释剂型)、赖诺普利(口服常释剂型)、雷米普利(口服常释剂型)、咪达普利(口服常释剂型)、培哚普利(口服常释剂型)、西拉普利(口服常释剂型)、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复方卡托普利(口服常释剂型)、厄贝沙坦(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限高血压二线用药)、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限高血压二线用药)、坎地沙坦(口服常释剂型)(限高血压二线用药)、氯沙坦钾(口服常释剂型)(限高血压二线用药)、氯沙坦钾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限高血压二线用药)、替米沙坦(口服常释剂型)(限高血压二线用药)、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限高血压二线用药)、复方降压片(口服常释剂型)、硫酸镁(注射剂)、硝普钠(注射剂)、硝酸甘油(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硝酸异山梨酯(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缓释控释剂型、吸入剂)、阿魏酸钠(口服常释剂型)、阿魏酸哌嗪(口服常释剂型)、川芎嗪(注射剂)、单硝酸异山梨酯(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缓释控释剂型)、地巴唑(口服常释剂型)、二氮嗪(注射剂)、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口服常释剂型)、复方硫酸双肼屈嗪(口服常释剂型)、肼屈嗪(口服常释剂型)、米诺地尔(口服常释剂型)、曲美他嗪(口服常释剂型)、罂粟碱(注射剂)、尼可地尔(口服常释剂型)、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限高胆固醇血症)、阿昔莫司(口服常释剂型)、苯扎贝特(口服常释剂型)、非诺贝特(口服常释剂型)、氟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限高胆固醇血症)、吉非罗齐(口服常释剂型)、洛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限高胆固醇血症)、普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限高胆固醇血症)、普罗布考(口服常释剂型)、双嘧达莫(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辛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滴丸剂)(限高胆固醇血症)、烟酸肌醇(口服常释剂型)、角鲨烯(口服常释剂型)、氨苯蝶啶(口服常释剂型)、呋噻米(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螺内酯(口服常释剂型)、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阿米洛利(口服常释剂型)、布美他尼(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托拉塞米(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阿司匹林(片、缓释胶囊、胶囊)、心脉通片、血府逐淤胶囊(胶囊)、丹参(丸)、复方丹参(滴丸、片、颗粒、胶囊、注射液)、血脂康(胶囊)、松龄血脉康胶囊、复方罗布麻颗粒(片)、降脂灵颗粒(胶囊、片)、绞股蓝总苷胶囊(片)、通心络胶囊、心脑舒通(片)、银杏叶口服制剂、银杏叶注射制剂。
二、糖尿病
动物源胰岛素(注射剂)、重组人胰岛素(注射剂含特充)、重组人胰岛素类似物(门冬、甘精、赖脯胰岛素)(注射剂含特充)、格列本脲(口服常释剂型)、格列吡嗪(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格列喹酮(口服常释剂型)、格列美脲(口服常释剂型)、格列齐特(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那格列奈(口服常释剂型)、瑞格列奈(口服常释剂型)、二甲双胍(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阿卡波糖(口服常释剂型)、伏格列波糖(口服常释剂型)、吡格列酮(口服常释剂型)、罗格列酮(口服常释剂型)、吉非罗齐(口服常释剂型)、非诺贝特(口服常释剂型)、消渴丸、复方血栓通胶囊、糖脉康颗。
三、肝硬化
谷氨酸(注射剂)、联苯双脂(口服常释剂型、滴丸剂)、多烯磷脂酸胆碱(口服常释剂型)、复方甘草酸苷(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甘草酸二铵(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还原型谷胱甘肽(注射剂)、苦参素(苦参总碱)、苦参碱(注射剂)、硫普罗宁(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鸟氨酸天门冬氨酸(门冬氨酸鸟氨酸)(注射剂、颗粒剂)、葡醛内脂(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乳果糖(糖浆剂、口服散剂、口服液体剂)、双环醇(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水飞蓟宾(素)(口服常释剂型)、复方牛胎肝提取物(口服常释剂型)、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螺内脂(口服常释剂型)、氯化钾(缓释控释剂型)、复方肝病用氨基酸(注射剂)、甘露醇(注射剂)、阿糖腺苷(注射剂)、泼尼松(口服常释剂型)、阿昔洛韦(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硫唑嘌呤(口服常释剂型)、拉米夫定(口服常释剂型)、五酯胶囊(片)、益肝灵胶囊(片)、茵桅黄注射剂(颗粒、口服液)、乙肝清热解毒颗粒(胶囊、片)、龙胆泻肝丸(颗粒、胶囊、片、软胶囊、口服液)、熊胆胶囊、肝复乐片、大黄庶虫丸(胶囊)、肌苷(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苦黄颗粒(注射剂)、二十五味松石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