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府办 发布日期:2022-10-17
新府〔2009〕16号
区有关单位:
为落实执行区人大彻底关停牛勒水厂的决定,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切实加强牛勒水厂使用监督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牛勒水厂的功能定位
牛勒水厂为新会区备用供水厂。只有出现关乎安全供水的应急情况下,经区政府同意方能启用。
二、牛勒水厂的日常维护要求
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关停牛勒水厂的决定,必须认真做好牛勒水厂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保证牛勒水厂作为备用水厂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满足《新会区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新府办〔2008〕132号)的要求,保证在应急情况时,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能尽快启用牛勒水厂。
三、监督部门及其职责
区政府委托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履行监督实施关停牛勒水厂的职责。具体监督职责如下:
(一)负责监督水务公司使用和管理牛勒水厂,每月到牛勒水厂巡查应不少于一次。牛勒水厂紧急启用期间,必须指定专人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供水。每次检查后,必须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区政府,并报区人大常委会。
(二)负责监督牛勒水厂供水车间供电系统及供水总管的启用。供水车间所用的供电系统和供水总管的开关阀必须加装双锁定装置,平时必须关闭,只有在区政府同意后方能开启。双锁定装置锁匙一把由城管局保管,另一把由水务公司保管。
(三)负责监督牛勒水厂日常维护与保养制水的排放。日常维护与保养所制的水,不得供入城市供水管网,只能排入潭江。
(四)负责办理紧急开启供电系统工作。
1、水务公司如因设备维护需要开启供电系统,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城管局提出次年全年维护开启计划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事因、开启时间和关闭时间。城管局经请示区政府批准后,报区人大备案。城管局应在批准开启的时间前一小时内派专人到场开启供电系统锁定装置。设备维护结束后,负责现场监督关闭操作。
2、如遇本通知第四条所指的紧急情况需要启用牛勒水厂时,水务公司必须向区政府书面报批,并报区人大备案。申请内容除上款内容外,必须增加水质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及检测频率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执行,并通知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计划供水量等。区政府同意后,城管局必须于半小时内派专人到场开启锁定装置。
四、紧急启用牛勒水厂的前提条件
如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水务公司必须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紧急启用牛勒水厂:
(一)西江睦洲河段及其上游出现水质性污染事件,吸水点水质受到污染,致使饮用水源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时;
(二)江门自来水公司向新会的供水出现中断或水质存在超标现象时;
(三)出现其他关乎安全供水的突发性事件,无法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时。
五、紧急启用牛勒水厂的审批及报告程序
(一)如紧急情况发生在正常上班时间,水务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呈《新会水务关于紧急启用牛勒水厂的请示》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待同意批准(加盖印鉴)后,方可启用牛勒水厂。
(二)如紧急情况发生在下班、双休日或节假日期间,水务公司执行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可以电话方式请示报区政府分管领导。获得口头批准后,城管局必须按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水务公司必须在启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三)在确认紧急情况得到消除后,城管局必须监督水务公司确保停止牛勒水厂的供水。水务公司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城管局提交《新会水务关于紧急启用牛勒水厂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供水的时段和供水量。
六、违约处理
水务公司如不报告或未经批准私自启用牛勒水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水务公司向区政府作书面检讨(检讨报告同时报区人大常委会);情节严重,造成饮水事故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对水务公司负责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水务公司承担所有的相关赔偿责任。
七、水务公司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