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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新会区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日期:2022-10-14



新府办〔200975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节能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二十七日    





江门市新会区节能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江门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节能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设立三个节能奖项:节能先进镇、(街、区),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

第五条节能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节能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显著,综合成绩位居前3名的镇、(街、区)政府;

(二)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省、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在开发节能产品、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农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三)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六条对节能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显著,综合成绩位居前3名的镇、(街、区)政府,区政府授予节能先进镇、(街、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省、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或者开发节能产品、节能成效突出的其他单位,区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一次性奖励1-2万元。

全区每年度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10家左右,具体根据当年节能工作完成情况确定。

另外安排:(1)、奖励建筑节能方面5万元、交通节能方面5万元、农业节能方面5万元、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5万元,以上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综合考评,报区经贸局统一报区府审定奖励。(2)鼓励企业自愿参加清洁生产活动。区政府对获得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各奖励1万元。

第八条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区政府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九条节能先进个人评选,申请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二)在节能技术研究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明显节能效益;

(三)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四)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七)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并经市、区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第十条节能先进个人的名额分为企业人员和企业以外人员。全区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个人30名左右,具体根据当年节能工作完成情况确定。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并以企业能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

第十一条节能奖励资金及相关经费从区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评选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节能先进镇、(街、区)奖,工业领域(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由区经贸局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节能先进个人奖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个人,可向镇、(街、区)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属区直单位的,可直接向区经贸局申报,申报时一并提交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各镇、(街、区)节能主管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推荐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区经贸局。

(三)区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区直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并在区经贸局网站上公示;

(四)经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区经贸局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区经贸局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