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9〕76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抓紧完成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目前,有关编制工作已委托新会区宏图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实施,请规划、建设部门协调,加紧完成。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力争用3年(2009~2011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三)采取多种形式增加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房源,帮助房屋拆迁户、新参加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没有能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等的过渡性居住需求问题。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四)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区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具体参照银行部门实施办法执行。
(五)2008年10月27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偿还部分、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及改善型住房、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原则上都可申请享受现行贷款下浮利率优惠政策。具体参照银行部门实施办法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上限上浮至20万元,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上限上浮至40万元,年限可延长至30年,有条件时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在1个月内完成手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区住房基金办制订。
(七)个人出售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出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八)个人转让自用2年(含2年)以上不足5年,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所得,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属地方收入部分,通过区财政返还给个人。具体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地税部门制订。
(九)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其契税按1%征收。
(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放宽购房入户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公安部门制订。
(十一)港澳台居民在我区范围内购买自用住房,执行内地居民同等政策。
以上第(七)、(八)、(九)、(十)、(十一)项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十二)对在2008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实无法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用地,由土地使用者申请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制订。
(十三)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较强竞争力,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支持在境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在境内发行A股,拓宽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具体参照银行部门实施办法执行。
(十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规定预缴和清算结束需补缴土地增值税时,由于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申请,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地税部门制订。
(十五)进一步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改善经营环境。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负责对房地产行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