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09〕105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会城地区废品回收集中点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供销社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新会区会城地区废品回收集中点建设
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整合会城地区现有回收经营网点,统一建设会城地区废品回收集中点(以下简称集中点),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在充分整合、规范和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在会城地区形成以废品回收集中点集散市场为核心、以综合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体系,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经营、有序发展,实现会城城区90%以上废品回收从业人员规范化管理、90%以上废品回收经营户进入集中点经营、90%以上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利用的目标,为构建生态葵乡、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设原则及标准
(一)建设原则:依法治理、净化环境、方便群众、培育市场、规范管理。
(二)规划范围:集中点选址在会城工业大道68号(即原新盛纺织厂)地块,首期建设占地面积148.5亩。
(三)规划要求:集中点实行服务区与经营区分离,业户实行储存区与工作区分离,配备相应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具有废品储存、分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内设废旧金属交易区、旧货交易区、生活废品交易区、废旧物资分拣区,以及配套生活服务区。
三、建设模式
集中点实行“政府产业引导,业主投入建设,业务监督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建设管理模式,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点、统一管理。
(一)集中点由地块土地所有权人江门市新会彩艳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业主,负责基本设施建设(包括地块三通一平,现有建筑物按建设规划分类改造等),并以物业和场地出租形式,租赁给废品回收经营户使用,按市场同等物业租金价格并经区物价部门批准后收取租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根据有关规定,区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区供销联社作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牵头组织和管理我区再生资源协会开展工作,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督促和管理。为规范集中点的运作,由区供销联社负责集中点的管理,并成立新会区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管理方案,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运作,做好经营服务。
(三)集中点内各经营户统一规划标准,自筹资金,自行投入经营设施,搭建简易经营摊位,自主经营。
四、建设进度安排
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集中点主体工程建设,包括设立集中点功能分区和经营户分户经营场地规划,现有仓库物业场地改造,部分场地填筑硬底地面,整体水、电、道路、排水、消防等以及经营服务设施设置等。区供销合作联社要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做好会城地区范围内原有废品回收经营户(点)清理整治,以及符合规范要求的原有废品回收经营户(点)的迁点过渡工作。
五、管理措施
(一)成立新会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全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规范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领导、检查和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社胜(区政府);
副组长:黎国新(区府办);
成员:黄社俭(供销联社)、黄惠满(经贸局)、马智维(公安分局)、冯广志(工商分局)、高权兴(环保局)、陈玉如(发展和改革局)、刘洪斌(规划分局)、苏关诚(国土资源分局)、霍达权(建设局)、莫振强(安监局)、张震中(法制局)、冯曙光(城管局)、梁为杰(消防大队)、曾东强(会城街道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供销联社,办公室主任:黄社俭(兼)。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二)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及《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结合新会实际,由区经贸局负责制定新会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由区供销联社负责建立集中点管理制度、再生资源安全工作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守则、服务公约、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验证等制度,规范场内经营管理行为。
(四)组织开展会城地区废品回收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区组织专项整治检查组,对会城地区范围内废品回收网点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不符合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户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取缔无牌无证违章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做好原有经营户思想工作,使其自觉迁入集中点内经营。
(五)鼓励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各类企业进入集中点开展废品回收经营,通过高新技术对不同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逐步形成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再生资源产业群,促进再生资源行业走上产业化道路。
(六)对因集中点经营面积不足而未能安排进入集中点的经营户,按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发放牌照。今后会城地区范围内,除进入集中点的经营户外,原则上不再核发新的废品回收经营牌照,工商部门必须从严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