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府办〔201061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日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会区委、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委〔20103号)、《中共新会区委办公室、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委办〔20101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卫生监督所原受区卫生局委托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行政执法等工作交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将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划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区卫生监督所。

(三)划入的职责。

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区卫生局。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卫生事业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依法拟订有关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协助做好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半成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全区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报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六)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拟订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广卫生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准入。

(十一)承担卫生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制管理责任。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无偿献血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群众爱国卫生运动,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访、新闻宣传、信息化、安全生产等工作;组织起草全区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人事股。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报批、计划生育、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三)计财审计股。

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监管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监管全区卫生事业经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卫生机构财务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负责卫生统计工作。

(四)医教股。

拟订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护理技术规范;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临床用血等工作;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负责组织重大活动医疗保障、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救护工作;承担卫生援外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征兵体检工作;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广卫生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实施医疗卫生技术准入制度;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准入管理;指导社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卫生院(站)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

(五)预防保健股。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承担综合管理社区、农村基本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治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报送传染病疫情有关信息;组织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准入与监管;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组织实施妇幼卫生三级服务网络建设;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承担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计划;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八)爱国卫生工作股(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健康教育所)。

负责全区爱国卫生工作,承办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创建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活动;组织开展全区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和爱国卫生的检查、效果评价;指导农村改厕和农村卫生创建工作;负责城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联络、协调区爱卫会委员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区红十字会机关(区无偿献血办公室)

区红十字会机关为副科级机构,与区卫生局合署。其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指导全区红十字会分会开展各项工作;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宣传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负责骨髓、器官和遗体捐献的组织服务;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现场初级救护培训,普及救护和防病知识;开展人道领域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宣传红十字会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弘扬红十字精神;协助政府开展对台工作,促进两岸红十字组织的来往和合作;承办区政府和江门市红十字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

区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含区红十字会机关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红十字会会长1名(区政府领导兼任,不占编制)、常务副会长(副科职)1名,正副股职领导职数11名(含正股职秘书长1名)。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3名。

六、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区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区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会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区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