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新会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府办〔201067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江门市新会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会区委、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委〔20103号)、《中共新会区委办公室、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委办〔20101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新会区水务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区水利局的职责划入区水务局。

(二)增加的职责。

1、河道采砂许可(由省、市发证的除外)。

2、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和作业许可(由省、市直管河道内永久性建筑物除外)。

3、水土保持方案核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核准(由省、市核准的项目除外)。

4、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三)划出的职责。

将水库移民安置的职责划给区农业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减轻水旱风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水行政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区水务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本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区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论证工作。

(三)负责本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源监测、水环境调查评价;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和限制排污总量建议。

(五)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查处涉水违法行为,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组织和协调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务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按权限实施河道采砂、河道占用许可。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按权限实施水土保持项目核准。

(八)负责中型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的安全监督,组织、指导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的安全监督,实施水库安全调度、水库控制运行计划核准。

(九)主管本区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指导各镇(街、区)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开发调查和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对水利和小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机电排灌、农村水电工作,指导水务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水务系统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二)主管全区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承担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水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宣传、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

组织编制水务规划、年度计划、部门预算;组织水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对水利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三)水资源管理股。

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和论证等制度;承担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工作;负责全区用水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四)建设与管理股。

组织、指导江河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实施区管河道内永久性建筑物建设许可和作业许可;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承担全区堤防工程的规划及中型以上堤围、水闸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小型堤防工程的行业管理。

(五)机电与农水股。

管理和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中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小型水库、山塘的行业管理;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政策和发展规划;审核重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负责灌区发展规划;负责农村小水电工程、机电排灌工程的建设核准(审批)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六)质量与安全监督股。

监督指导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的安全管理;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政策法规股。

负责组织协调水务地方性规定、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水务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八)水政监察大队。

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保护水资源、水、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协助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四、挂靠单位

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库、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全区水旱风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编制全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内设三防综合股。

五、人员编制

区水务局机关核定编制40名(含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科职)1名;三防办主任(正科职,兼水务局副局长,不占副局长职数)1名、副主任(副科职)1名,水政监察大队长(副科职)1名,正副股职领导职数15名(含水政监察大队副队长2名)。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4名。

六、其他事项

(一)原区城市管理局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职责暂仍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承担,待时机成熟时再划给区水务局承担。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与局之间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区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区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对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新会海事处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区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区水务局按权限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区水务局会同区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区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区水务局管理,向海一侧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五)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区水务局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区水务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处理;区交通运输局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区水务局的意见。区水务局兴建水务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区交通运输局的意见。

(六)区水政监察大队由区水务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调整为区水务局内设机构后,其编制、人员相应划入区水务局。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