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印发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府办〔20114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质监局反映。



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称:专用标志)的使用,维护新会柑、新会陈皮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其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会柑、新会陈皮是指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地,即江门市新会区现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按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601《地理标志产品新会柑》、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生产或加工而成,产品为鲜果和陈皮。

第三条 凡生产、加工、销售新会 柑、新会陈皮和印刷、使用其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新会柑、新会陈皮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推进新会柑、新会陈皮产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质监、农业、检验检疫、科技、经信、财政、宣传等部门负责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护办)设在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草拟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对新会柑、新会陈皮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新会柑、新会陈皮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四)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

(五)组织对新会柑的种植面积、新会陈皮原料来源的核查,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监督检查

(六)指导新会柑、新会陈皮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协调解决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七)接受举报对以外地柑果、陈皮冒充新会柑、新会陈皮的,擅自使用或伪造新会柑、新会陈皮名称及专用标志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协调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区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依照各自职能开展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在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专用标志

第七条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新会柑”或“新会陈皮”文字组成。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新会柑、新会陈皮生产者,均可申请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

(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新会柑、新会陈皮产品符合DB44/ 601《地理标志产品新会柑》、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销售新会柑、新会陈皮,达到一定规模

(四)能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并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材料。

笫九条申请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者应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的农业部门出具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专用标志使用承诺书。

第十条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者的申请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一条获准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但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二条 产地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的柑果陈皮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产地保护范围外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或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粘贴用专用标志由区保护办统一印制,负责使用管理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的,使用者须向区保护办提出申请,将所需印刷的标识设计稿和印刷企业名称资料交区保护办备案,经核准同意后,方可按核定数量印刷。使用者应严格管理,按季度向区保护办报告使用情况。专用标志印刷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规定。


第四章 生产和销售

第十四条获准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必须按照DB44/ 601《地理标志产品新会柑》、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等级标注必须与实物质量一致。产品质量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新会柑种植果场实施示牌生产,建立包括新会柑种子种苗、种植、果品处理等生产全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鲜果生产台和农事记录。

第十六条新会陈皮生产者,应建立原料(鲜果或鲜果皮)收购索证索票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制作,不得在新会陈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七条新会陈皮销售者,应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


第五章 保护和监管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不得冒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新会柑、新会陈皮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九条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区质量技术监督应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管理,对新会柑、新会陈皮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区农业局应对新会柑的种植进行管理,区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纪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