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新会区防范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府办〔201117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新会区防范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的实施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新会区防范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强有力的企业欠薪逃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我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江门市防范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0114号)和中央、省、市关于预防和解决企业欠薪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防范和处置企业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深化企业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工作,逐年减少企业拖欠工资数、举报投诉案件数以及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数量,建立欠薪应对机制,做到发现早、处置快、效率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具体内容

(一)建立防范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联动处置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委政法委、新会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新会工商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新会区防范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联动机制的具体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

各镇(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防范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的协调工作。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列为社会治安和维稳的考核内容。

2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注重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对企业欠薪问题的综合处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对预防和解决企业欠薪问题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视检查,规范企业支付工资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引导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欠薪逃匿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和执行工作。

区委政法委负责做好执法督促工作,协调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参与处理因企业欠薪而引发的重大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新会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企业主欠薪逃匿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工资清欠追缴力度,有效处置因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等社会治安问题。

区人民法院负责做好劳动者和债权人依法提起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保全的工作,以及对拖欠工资案件的优先执行,防止哄抢、破坏企业资产的恶性事件发生。

区总工会负责督促、帮助各类企业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积极解决工资拖欠和预防产生新欠,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公示制度。规范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和建筑工地用工管理,将施工企业欠薪行为计入不良诚信记录,作为市场准入条件。

区司法局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企业欠薪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区信访局负责快速、稳妥地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深入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稳定上访人的情绪。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区级欠薪治理专项奖励基金、举报奖励金和应急周转金纳入区再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纳入每年财政支出预算安排。区财政局应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镇(街、区)财政部门要将欠薪治理专项奖励基金、举报奖励金和应急周转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新会工商分局负责加强企业监管,定期将辖区内所有企业名单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并于每月15日前将新注册和注销企业信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报的欠薪单位纳入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区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落实防范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的相关政策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银行(农信社)、税务、供水、供电等涉企单位要定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困难企业经营状况,及时提供有拖欠工资、税费(社保费)、水电费等隐患的用人单位信息。

(二)加大对企业欠薪逃匿行为的打击力度。

1完善欠薪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在接到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或包工头卷款逃匿的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企业欠薪逃匿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引导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保全。

2加大对欠薪逃匿经营者的惩处力度。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移交的恶意欠薪或欠薪逃匿案件,新会公安分局要迅速立案,收集证据,查清违法事实,对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对其追捕归案,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3健全失信惩处机制。企业严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实的,在查实当年,有关部门应暂缓将其列入免检、免审范围;暂缓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暂缓出具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待遇。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限制市场准入与招投标活动、降低或取消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等。

4实行社会公布制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欠薪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欠薪逃匿的违法事实,以及卷款逃匿的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的姓名和违法事实,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对公布的欠薪逃匿企业及经营者实行“黑名单”管理。

(三)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1加强对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区)要对租用他人房屋、场地或设备经营的企业(含在商场、超市等场地内租赁、联营的企业)做好摸底登记,引导出租方以合同约定形式向租赁经营企业收取工资支付风险押金。

2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区、镇两级财政筹措,区、镇(街、区)分别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上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具体额度标准为:区不少于200万元,经济开发区、会城街道不少于100万元,各镇(区)不少于50万元。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人民法院各司其职,相互沟通,发放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区人民法院负责实施。欠薪应急周转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欠薪企业(者)的财产经司法程序处理后,原垫付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在执行分配时收回,无法收回或不足收回的,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核销并列报支出。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

1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参照国家关于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与辖区从业人员18000的比例,以及省劳动保障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区劳动监察机构带编专职监察员,使其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增加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经费,改善监察装备和办案条件。

2健全欠薪预警制度。加强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信息采集,实施“一户一卡”的劳动保障动态监管,做到早发现、快介入,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构建举报投诉以镇(街、区)为主的“多点受理、统一管理”的监察信息系统。

三、工作保障

(一)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存在欠薪隐患企业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个人,以及用于奖励追捕欠薪逃匿者和卷款逃匿者归案的有功部门。

1对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存在欠薪隐患企业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关于印发〈江门市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江劳社〔2009851号)执行。

2对将欠薪逃匿的经营者或卷款逃匿的包工头追捕归案有功的部门给予奖励。欠薪(卷款)总额在10万元以内的,按欠薪(卷款)总额的30%给予奖励;欠薪(卷款)总额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按10%给予奖励。

奖励基金由区财政安排,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

(二)定期表彰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区政府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责任。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和推广各镇(街、区)防范和打击欠薪逃匿行为工作的先进经验,对责任落实到位的部门给予奖励,努力实现欠薪投诉少、发现早、处置快、效率高的目标。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区有关防范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