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2011〕12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现将《新会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新会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镇(街、区)、各部门要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双拥工作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和制定措施,把双拥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各镇(街、区)要把拥军优属的宣传工作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认真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全面提高市民的国防观念。
第五条各镇(街、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海岛、边远地区的部队搞好水、电、道路、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各镇(街、区)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各镇(街、区)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部队建设,政府机关、学校、社区、村委会、非公经济组织要广泛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支持军休所和光荣院(间)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第八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一律免费通行;在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含酒店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九条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等对象的接收安置工作。
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排实行指导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队随军家属的职业、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历和个人的求职愿望实行就业指导和推荐:
(一)随军前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人员编制、职位空缺等情况给予妥善安置,有关单位应予接收。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免于公开招聘,有关单位进行针对性的专业技术业务考核后安排适当的单位和职位;
(二)经推荐非因个人原因无法就业的部队随军家属,由区民政局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计划落实安置工作,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做好计划落实安置的有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和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等优抚对象,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留(聘)用。
军队退役人员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及《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8〕61号)条件的,发给《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按照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各镇(街、区)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要及时按照标准发放抚恤补助。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大优抚对象解“三难”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把抚恤补助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三条各镇(街、区)要认真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要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义务兵优待金和复退军人安置费。优待金和安置费要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凡在本区入伍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由入伍所在地的镇(街、区)或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并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3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大军区和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8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800元人民币奖励;
(六)评为优秀士兵者,给予3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障的享受个人缴费补助;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由区、镇两级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按照《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关于印发<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0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民〔2010〕19号)办理。
移交我区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区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役军人和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取药享受优先服务等优待。医院应当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报务,并在服务窗口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十六条驻我区部队以及我区户籍入伍在外地,符合条件退役在江门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按《江门市区军转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试行方案》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重点优抚对象承租廉租住房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房产管理局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廉租住房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房〔2009〕65号)的规定,给予补贴优待。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负责妥善安排就读。入读小学的,在军人驻地和干部转业安置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入读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特殊需要的,由教育部门酌情照顾解决。
对困难转复退军人的直系子女入读江门市或本区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参加普通高考考取全日制本科、大专院校的给予助学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劳动保障局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子女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教发字〔2008〕45号)办理。
第十八条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进入本区的公园、旅游景点、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场所(设施),在正式开放期间一律免收门票。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其他符合《关于印发<江门市优待困难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0号)的优抚对象凭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购买市区公共汽车月票享受半价优惠。
客运汽车站、码头和公共汽车站对上述对象要设立优先服务窗口。有条件的服务行业单位也应设立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优惠服务措施。
第十九条各镇(街、区)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二十条各镇(街、区)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妥善处理军民、军地矛盾和纠纷。发生军民、军地矛盾和纠纷,地方应坚持爱护军队,维护团结,实事求是,互让互谅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二十二条各镇(街、区)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镇(街、区)要继续加强对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慈善公益金以及动员社会力量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经常性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四条对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新会市人民政府《印发新会市贯彻<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府〔1997〕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