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2011〕15号
为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合理布局,减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省环保厅和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粤环发〔2010〕78号)、《江门市新会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新府〔2009〕28号)、《新会区水库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定(试行)》(新府〔2009〕20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区划定畜禽养殖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镇(街、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一)会城街道、经济开发区、圭峰区
1、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区
水库:石涧一库、石涧二库和龙潭水库饮用水源区的集雨区;
河流: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潭江新会饮用、渔业用水区相关河段(详见附件,下同);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包括圭峰山风景名胜区、小鸟天堂风景区、梁启超故居;
(3)中心城区,即江门水道—银洲湖—南坦海所围成的属于会城所辖区域;
(4)新会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
(5)李锦记厂区500米(含本数,下同)范围内;
(6)各村民居500米范围内。
2、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大泽镇
1、禁养区范围
(1)河流饮用水源区: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2)大泽墟1000米范围内;
(3)各村民居、工业开发区500米范围内。
2、限养区范围
各村民居、工业开发区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3、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司前镇
1、禁养区范围
(1)河流饮用水源区: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2)司前镇水厂1000米范围内;
(3)各村民居、司前墟中心市场、前锋工业园500米范围内。
2、限养区范围
各村民居、司前墟中心市场、前锋工业园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3、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四)罗坑镇
1、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区
水库:龙门水库和长坑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河流: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2)罗坑墟、牛湾墟、各村民居及锦丰、月山、龙珠等3个工业开发区500米范围内。
2、限养区范围
各村民居、工业开发区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3、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五)双水镇
1、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区
水库:万亩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鱼山水库和曾坑水库饮用、农业用水区的集雨区;
河流:新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潭江新会饮用、渔业用水区相关河段;
(2)富美五指山水库、顶穿天水库、东凌七松水库、上凌猪乸咀水库、罗湾挂树蛇水库的集雨区;
(3)镇内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包括将军山旅游风景区、塔岭关帝庙、小冈大鹰山、将军家庙、仲羽祖祠、奎阁;
(4)华兴工业园、纸业基地(丰华工业园、双水开发区)500米范围内;
(5)各村(居)民居300米范围内。
2、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3、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六)崖门镇、银湖湾、古兜水电站
1、禁养区范围
(1)水库饮用水源区:大营盘水库、柚柑坑水库和东方红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扫杆塘水库、长塘水库、螺塘水库、孖髻水库和东坑水库保留区、鹅坑水库饮用、农业用水区的集雨区;
(2)赤泥塘、二营盘、梁屋(土名仙人脚,下同)、黄屋(路死犸骝)、田边(响水谭)、莲花石(苦利岗)、古兜(鸡心坑)等水库500米范围内;
(3)墟镇、学校、幼儿园及各村民居100米范围内;
(4)银湖湾管委会、古兜水电站所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墟镇及各村民居100米以外至300米范围内。
3、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七)三江镇
1、禁养区范围
(1)沙岗、临步、新谢、洋美、虎坑以及沙仔等村(场)饮用水源500米范围内;
(2)学校、幼儿园、工业园(区)和思仁公园、联和公园500米范围内;
(3)墟镇和新江村、联和村民居500米范围内。
2、限养区范围
官田、深吕、九子沙、沙岗、洋美、良德冲、新马单、临步、新谢、联合、渔业、虎坑、沙仔等13个村(场)民居500米范围内。
3、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八)古井镇
1、禁养区范围
(1)水库饮用水源区:马山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2)墟镇、崖门古战场、崖门炮台、海军基地、临港工业园、石化基地、造船基地500米范围内;
(3)金门公路、广珠铁路、沿海高速公路、县道古会桥至石苑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
2、限养区范围
南朗、石苑、网山、洋边、岭北、长沙、竹乔龙、霞路、文楼、古泗、管咀、洲朗、玉洲、慈溪、奇乐、官冲、三崖等村民居700米范围内。
3、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九)沙堆镇
1、禁养区范围
(1)水库饮用水源区:梅阁水库和流水响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2)龙潭水库、沙角水库、南坑水库、梅湾企迳水库、沙湾流水石水库、那伏大坑尾山塘等饮用水库(山塘)的集雨区;
(3)梅阁水库出水口至东升村坑、独联万丰围饮用水源500米范围内;
(4)梅阁码头至红关经济开发区路段、红关至南门大桥路段沿线500米范围内;
(5)沙堆、梅阁、沙角、沙西、沙东、梅北、梅兴、八顷、大环、独联、那伏等村(居)民居500米范围内。
2、限养区范围
(1)各村民居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2)沙堆公路(鹅溪至红关路口)两旁500米范围内。
3、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十)睦洲镇
1、禁养区范围
(1)河流饮用水源区: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石板沙水道江门饮用、渔业用水区相关河段;
(2)龙泉、东成、腰股和东南环四个吸水点上下1000米范围内;
(3)墟镇、新沙工业园区500米范围内;
(4)省道S272肇珠线两侧500米范围,江珠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2、限养区范围
牛古田、新沙、南安、东环沙、东向、睦洲村、梅大冲、东成、龙泉、莲子塘、莲腰、黄布、南镇、石板沙等村民居500米范围内。
3、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十一)大鳌镇
1、禁养区范围
(1)河流饮用水源区: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石板沙水道江门饮用、渔业用水区相关河段;
(2)墟镇500米范围内;
(3)中心河沿线两岸。
2、限养区范围
墟镇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3、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十二)上述各镇(街、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未能详细列出,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文件要求需列入保护范围的其他区域,均列入禁止养殖区范围。
二、工作要求
(一)位于上述禁养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搬迁或关闭,并负责对原有场地拆除、清理。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协调农业、环保、水利和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或清理。
(二)在限养区内,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进行严格审批,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在现有存栏量的基础上要逐步减少。
(三)在适养区内,各畜禽养殖场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畜禽养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鼓励养殖户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养殖,走产业化发展道路。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22日印发的《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的通告》(新府〔2003〕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禽畜养殖区域划分定义
2、新会区河流型水源保护区范围
3、新会区水库型水源保护区范围
4、新会区河流水功能二级区划成果表
5、新会区水库水功能二级区划成果表
新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